冯先生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地拥有一处宅基地,2016年12月30日,冯先生在办理了“村民自建房”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审批多建了一层房屋。后来因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段建设项目”,冯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8年10月8日,在未下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某镇政府组织内部工作人员(某镇政府和执法队人员)以冯先生超审批建房为由认为其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拆除了冯先生的房屋。冯先生深感疑惑,“房屋建完后也没有任何部门来说房屋是违建,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罚文件,而且同样情况的村民,只要房子不在征收范围内的,都没有被拆,为什么就自己的被拆除?”。冯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找到了冠领律所寻求帮助,通过与冯先生沟通,律师初步认为背后有以“拆违代拆迁”的可能,而且在没有收到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就拆除冯先生的房屋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冯先生的合法权益。
收集整理好证据后,在律师的指导下冯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某镇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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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辩称:
1.原告告错人了。自己只是拆除行为的组织方,不是实施者,并不是本案的正确被告。拆除行为的实施方为某区城市管理局执法队,自己仅仅是通过统筹协调方式促使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从而确保行政目标实现,该行为只是作用于行政机关内部,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2.自己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己有权组织相关部门或者直接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拆除原告违建的行为也是依法作出的。
针对被告的观点,冠领律师指出:
1.本案中,虽然广州市某区综合执法局和被告某镇政府都否认是拆除房屋的主体,但从被告某镇政府的答辩可以看出某镇政府是本次拆除行为的组织者,是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了拆除,某执法队在本次拆除行为中只是受被告某镇政府的指挥与指派,执行被告的指令,因此,被告某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某镇政府承担。故,拆除主体应为某镇政府。
2.根据《行政执行》和《广州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在拆除房屋前,既没有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也没有认定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更没有向原告发放任何书面文件说明拆除理由,也没有催告、送达、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告知原告相应的救济权利,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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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拆除原告房屋违法。
该案在违法拆除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少被征收人在面对违建问题时容易自乱阵脚,被拆迁方牵着鼻子走,其实违建的处理程序并不是你想象中,来个城管告诉你家房子是违建,你不拆他们就可以违法拆除。
一般情况下,针对城乡规划内的违建,需要进行以下程序:
①.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拆除程序: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期限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行政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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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拆除程序: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期限届满)→乡、镇政府作出行政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违法拆除 。
也就是说违建处理的程序有着严格的限制,即使房屋属于违反规划的情形,也不是只能等着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和司法判例,如果通过改正和罚款可以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一般不应苛以拆除。如果执法部门针对“违建”执法超过必要限度,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你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书】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