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蔡女士原本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购买了一套房产,张先生与蔡女士首付房款135000元,余款520000元按揭贷款。
两人背负着房贷的压力整日忙于工作,还要照顾刚上小学三年级的孩子。久而久之,夫妻因缺乏相互理解,经常发生争吵,心情郁闷的张先生还开始酗酒。一次两人吵架后,张先生拿孩子出气,蔡女士此时也爆发了,这件事成为张先生与蔡女士离婚的导火索。两个月后,两人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理约定:房子为男方所有,一辆汽车为女方所有。当日,双方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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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离婚后,一直由张先生偿还房贷。等到涉案房产所在小区具备了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条件,蔡女士却要求房本里必须写上孩子的名字,否则拒绝协助张先生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蔡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张先生要求蔡女士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因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不动产权手续的条件,且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分割已经做出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蔡女士主张涉案房屋加上孩子的名字,但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财产,双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未有是否添加孩子名字的约定,且张先生也不同意添加孩子的名字,所以对蔡女士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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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终,对于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法院判决蔡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先生办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