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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0:35:0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案件被告(互诉原告)方先生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1.5万余元。
湖北的方先生于2013年2月26日入职深圳章科公司(化名),担任财务主管一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3月1日。2024年4月10日,方先生与公司管理人员因工作发生口头争执,公司人事随即持《员工辞职审批表》及离职清单要求方先生填写。方先生认为公司应当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遂提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章科公司支付方先生经济补偿9.9万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但章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方先生也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赵妙君律师提起诉讼。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方先生的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员工辞职审批表》等关键证据,重点固定了审批表中方先生亲笔填写的“被辞退”信息。同时,冠领律师核对了方先生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流水,并结合其在公司工作11年的年限,准确计算出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数额。
章科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方先生系单方提出离职,经公司审批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方先生作为财务主管负责协助保管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方先生;公司已在春节放假期间安排方先生休年休假并支付了相应工资,无需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冠领律师在庭审中重点指出,方先生提交的《员工辞职审批表》中明确勾选了“被辞退”,并记载了被通知离职的详细经过,公司提交的审批表中载明“辞职、合同到期”为其事后单方修改,无法证明方先生为主动离职,章科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律师明确指出续签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方先生作为财务主管仅协助保管合同,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于公司人事部门,公司不能将未续签的责任归咎于劳动者。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提交的考勤表虽有方先生签名,但无法证明所休年休假对应的具体年度。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章科公司支付方先生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1.5万余元。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