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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10:49:3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6年初春,向某入职深圳市兰鑫公司,担任运营岗位。他的工作内容很简单:发布公司业务信息、引流客户。和许多初入职场的年轻人一样,向某以为只要每天按部就班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日子久了自然能接触更多业务。他未曾想到,短短几个月后,自己会因这家公司的经营失败而卷入一起合同诈骗案中。
变故来得毫无征兆。5月7日,公司领导告知全体员工:合作的学校未能成功办理客户证件照,公司已报警,要求大家将该情况反馈给客户。向某隐约感到不安,却也只能照做。三天后,向某与同事胡某如往常一样正常上班,却发现公司办公设备已被全部搬空,场地也已退租。商议后,两人决定前往派出所报警。

因两人不是直接当事人,民警告知其无法立案。在派出所里,他们恰巧遇到一位前来报警的客户,取得民警同意后,两人决定建立客户维权群,协助客户收集信息、跟进维权进度。
然而,这份善意没能让向某避开刑事追责。5月24日,向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他没有犹豫,主动前往配合调查。随后,向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消息传来,向某家属心急如焚,紧急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张弦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向某,核实其入职途径、业务模式等情况。律师了解到,向某通过正规渠道入职并签署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仅限于发布信息和引流客户,从未参与公司核心业务决策;客户委托事项均由公司领导安排专人办理并反馈进度;公司出事后,向某主动协助客户维权。
律师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向某作为基层员工,既未参与诈骗预谋,也未从中获利,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缺乏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外,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而非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所实施的诈骗行为。综合来看,律师认为可先为向某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其能够在非羁押状态下等待结果。

确定辩护方向后,律师迅速开展工作:一方面整理向某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主动报警记录、维权群建立过程等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主动对接办案机关,就案件定性与羁押必要性展开沟通,明确提出不宜将公司经营风险转嫁至普通员工的法律观点。同时,结合事实与证据,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主观构成要件、法定从轻情节、社会危险性评估、刑事司法政策四个维度,系统阐述对向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沟通过程中,针对办案机关关于员工主观认知的疑问,律师逐一提交证据佐证向某的岗位职责边界,清晰还原其从发现公司异常到主动报警、协助维权的完整过程,说明向某不仅没有参与任何诈骗谋划,反而在事发后始终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客户损失,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2026年6月24日,深圳市某公安分局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当日,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向某得以释放。
本案中,冠领律师精准把握合同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以细致的事实梳理和严密的法律论证,成功推动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既践行了“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也切实守护了青年职场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