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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东城劳动争议仲裁案,助员工合计获赔18万余元

2026-07-22 10:57:5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5年底,在北京务工的余先生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欠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起劳动仲裁。冠领律师通过梳理十余年间劳动合同主体多次变更,但余先生岗位始终未变的证据,成功确认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最终仲裁委裁决派遣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6万元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3月,余先生进入北京荣华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受公司安排,他先后与多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实际岗位与工作内容始终未有变动。2024年12月,他按照公司安排与浙江闪通公司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2025年12月31日,余先生被移出工作群,闪通公司未说明任何解除理由。余先生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指派袁雨露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接手案件后,律师迅速锚定本案核心:工作年限的认定。律师指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工作年限为计算依据,带薪年休假的法定天数也与累计工龄直接挂钩。围绕这一核心,律师进一步梳理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多次更换劳务派遣主体的情形下,劳动者工龄能否连续计算;二是未休年休假事实、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随后,律师指导余先生调取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串联起十余年的完整工作情况。固定证据后,律师代理余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审中,浙江闪通公司称余先生对应期间的年休假已休完,并提交休假记录截图予以证明;同时表示不认可余先生主张的工资标准与连续工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北京荣华公司则表示无法核实余先生的具体在职时长。

冠领律师则结合相关证据,向法庭还原余先生在同一家公司(浙江闪通公司)的维修岗位上持续工作十七年的事实,并指出年休假天数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均应以该工作年限为计算标准。律师强调,休假记录无原始载体支撑,证明力不足;工资支付凭证属于用人单位保管的资料,单位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闪通公司未能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提供任何事实依据或法律理由,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26年6月5日,经审理,仲裁委裁决浙江闪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6万元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元,北京荣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余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除冠领律师外,涉案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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