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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冠领律师临危受命依法促成缓刑

2026-08-03 13:49:3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18年8月,广西南宁男子王某成立石澄集团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石澄公司),主要经营石灰石开采、加工与销售等业务。2019年底,因该公司经营的石场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下发整改指令,石澄公司随即启动长达近4年的整改工程。整改期间,案涉石场占用林地面积达6.2公顷,石澄公司因此被罚款7万余元。但至2024年10月整改验收销号时,石澄公司始终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此前2021年6月,王某安排多名劳务人员检修制砂机。其中一人进入机器内部作业时,因操作不当,被突然掉落的机器顶部铁板砸中头部,当场死亡。经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该起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某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核实劳务人员从业资格、未开展生产设备维修作业所需的安全知识培训,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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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王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配合调查,同时依照之前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于2026年2月向广西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石澄公司、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后又于2026年3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首次开庭时,王某对指控罪名并不认可,检察机关因此向法院提出判处王某实刑的量刑建议。2026年4月29日,王某及石澄公司紧急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郭志栋律师担任共同辩护人。彼时,距第二次开庭不足24小时,律师连夜梳理案情脉络,为次日庭审做准备。

4月30日上午,第二次庭审如期进行。律师当庭提交授权委托材料,并正式向法院提出书面阅卷申请。合议庭经评议,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给予辩护人合理时间研究案情。律师随即以现场扫描的方式在法院逐页调取纸质案卷,历时近3小时才复制完本案卷宗。

全面阅卷后,律师分别与承办检察官、主审法官当面沟通。因王某拒不认罪,检察官坚持原有观点,倾向于对王某判处实刑。在此基础上,律师多次会见王某,向其逐一解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本案证据链的完整性。经律师耐心释法,王某深刻认识到公司及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决定自愿认罪认罚。律师第一时间陪同其前往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结合自首、初犯偶犯、赔偿获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与检察官充分交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官同意调整量刑建议,在量刑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对王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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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初,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紧扣多项从轻情节展开辩护,同时强调: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社区矫正评估结论良好,无再犯危险性,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石澄公司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缴清全部罚款,且已开展补植复绿工作,愿意履行相应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石澄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2万元(已缴罚款7万余元抵扣等额罚金);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此外,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石澄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及鉴定费共计8.6万余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本案中,冠领律师紧急介入、高强度阅卷,通过专业法律分析推动当事人从“拒不认罪”转向“认罪认罚”,将检察机关原拟的实刑量刑建议扭转为期盼中的缓刑结果。同时,本案也向企业经营主体传递了清晰警示:安全生产与合法合规经营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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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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