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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10:13:4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欧女士花费494万元在北京朝阳区购入一套带露台的房屋,收房时发现露台没有安全围栏,且未获规划审批,无法改造使用。她要求退房,遭开发商拒绝,于是委托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2026年1月,冠领律师突破“合同无露台约定”“存在开发商免责条款”等困境,成功帮欧女士全额收回购房款并争取到赔偿。
2022年,欧女士打算购买一套带露台的养老住宅。北京朝阳区一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承诺,其所售的某房屋带露台,并发送了带有露台标识的户型图纸。基于此,欧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2024年6月底交房,并全额支付494万元购房款。
然而收房时,欧女士发现,所谓的露台只是一个没有围栏的水泥平台,无法安全使用。她缴纳了1万多元专项维修资金后,又得知该露台未经审批,无法改造。欧女士多次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款,对方却以“合同未约定露台”为由拒绝。欧女士随即求助冠领律所,律师姜鹏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到,双方还签署过一份《备忘录》,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正式签约文件为准,广告及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这很可能成为开发商的主要抗辩理由。律师据此收集证据,形成应对策略,并代理欧女士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庭审中,开发商果然依据购房合同和《备忘录》否认存在露台方面的约定。
冠领律师提交欧女士与开发商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反驳,认为销售人员关于露台的承诺,是促成购房的决定性因素。根据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即使未载入书面合同,该承诺也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开发商负有交付可使用露台的义务。
其次,《备忘录》属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免除自身责任、排除买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开发商未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依法不应成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无法交付合格露台,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向欧女士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2026年1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判决案涉合同已解除,开发商限期退还欧女士购房款494万元,并赔偿专项维修资金1万余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