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9-888

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冠领新闻

News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8789-888

股东退休后公司不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冠领律师帮男子拿到502万回购款

2026-03-23 13:45: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13年9月,魏东祥作为湖北武强公司的总经理,响应集团号召参与经营者持股,出资300万元持有公司3%的股权。彼时的他,是公司核心管理层的一员,股权是对他能力的认可,也是对未来回报的期许。

1.jpg

  两年后,公司一纸调令将他调回上海集团总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持股人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职务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必须转让给控股股东指定的受让方。”

  多年过去了,这3%的股权始终悬在半空——没有人找他谈转让,没有人指定受让方,也没有人启动任何程序。魏东祥照常收到分红,他认为自己仍然是股东,以为事情就这样搁置了。

  到了2025年,即将退休的他想起了那笔股权。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武强公司以及控股股东上强集团,提出退股并指定股权受让方、启动回购程序等。然而,两家公司均未作出回复。为此,他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范永飞、杨丽丽代理自己起诉维权。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仔细核对了武强公司章程以及上强集团《经营者群体持股实施细则》、魏东祥2019年及2021年领取分红的银行凭证、退休证明等证据,代理魏东祥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之诉。

  法庭上,武强公司及上强集团强调魏东祥2015年离职,如今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另外,魏东祥离职后还领了168万分红,说明他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各方已用行动变更了章程约定。

  同时,他们对上述章程条款作出截然不同的解读——上强集团有权指定股权受让方,但也可以不指定。

2.jpg

  对此,冠领律师首先抛出“终局性离岗”的理论,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锁定在2025年魏东祥退休之日,并用庭前密集发送的律师函作为佐证,瓦解了对方的时效抗辩。

  冠领律师指出公司相关章程规定的根本目的是“必须转让”,而非“可以转让”。“指定受让方”确实是上强集团的权利,但当这个权利被滥用、被搁置,导致离职股东无法退出时,公司就有义务采取回购或减资来实现章程的目的。魏东祥领取公司分红的行为,属于股东收取公司盈余分配款项,而非对“必须转让股权”这一根本性、身份性义务的放弃或对章程条款的合意变更。

  庭审的最后,冠领律师提交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武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指出武强公司净资产超2亿元,魏东祥可据此主张自己的3%股权价值。

  2026年初春,判决书下达。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从魏东祥退休之日起算,他领取分红不构成权利放弃;上强集团拒绝指定受让方时,武强公司有义务回购股权。综合平衡双方利益后,法院最终判决武强公司支付魏东祥502万余元回购款。

  当魏东祥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眼眶有些湿润。十个月的艰难诉讼,最终换来了五百万的真金白银。(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3.jpg

4.jpg

5.jpg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上一篇:规划红线致建房受阻产权受限,冠领律师介入协调助居民顺利建房领证 下一篇:软件工程师被公司强制回家待岗,冠领律师以法为据帮他拿到11万余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