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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5:50: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1980年冬,上海普陀区的林芳(化名)经人介绍与陈庭(化名)相识相恋,两人婚后共同养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然而2010年底,陈庭离开了家。此后的13年里,除了办理上海宝山区“怡知路房屋(化名)”的购房事宜外,他几乎再没回过家。分居,成了这段婚姻最漫长也最冰冷的常态。

分居期间,陈庭对林芳不闻不问。2016年,林芳因心脏支架手术需要家属陪护,曾多次联系陈庭,得到的却是对方冷漠的回绝,最终只能独自签下手术同意书。在后续因呼吸衰竭、肾结石等疾病住院治疗时,陪在她身边的有时是朋友,有时是妹妹,却从不是她的丈夫……
长期的冷落与疏离,渐渐将夫妻情分消磨殆尽。2024年初夏,林芳向两人的居住地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包括两人共有的“怡知路房屋”、林芳婚后一人筹资购入的“樊春路房屋(化名)”,以及两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产及收藏的邮票等。
案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为两人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樊春路房屋”(经评估,市值374万元)归林芳个人所有;“怡知路房屋”归陈庭所有,由陈庭向林芳支付该房屋折价款95万元、存款及其他资产17.5万余元;陈庭保管的案涉邮票归林芳所有,陈庭需限期交付。但陈庭认为,林芳取得的“樊春路房屋”系基于陈家老宅的动迁,且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提起上诉。
2025年9月,二审法院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这让稍感安心的林芳再次陷入忐忑之中。面对重审的不确定性,她决定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律所迅速响应,委派张萌律师代理此案。

通过梳理一审、二审卷宗,律师意识到,必须在重审中夯实关于“樊春路房屋”定性的证据链条,以突破陈庭对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认定。于是,律师将突破口锁定在林芳、陈庭及女儿共同签署的《承诺书》上——这份文件载明“所得利益归林芳名下”,但陈庭辩称该利益是其他补偿,与房屋无关。
为证明《承诺书》中的“所得利益”是樊春路房屋,律师指导林芳系统性地补充了案涉拆迁补偿协议、授权委托书、陈庭签署的《协议书》(亦明确该房屋归林芳个人所有)及动迁组回函、见证书等证据,将林芳通过多年上访维权、自筹资金以及最终获取该房屋的完整过程串联起来,形成了一条逻辑严密的证据链。
重审开庭时,陈庭声称《承诺书》及《协议书》是为稳定林芳情绪所签,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规定与全案证据,强调《承诺书》系陈庭、林芳与女儿三方共同签署的“家庭财产协议”,《协议书》则是两人在离婚背景下对财产分割的确认,且两份文件的签署时间跨度长达5年,内容相互印证,均指向“樊春路房屋”的归属问题,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026年1月,上海宝山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的重审判决基本维持原判:价值374万元的“樊春路房屋”归林芳个人所有;“怡知路房屋”归陈庭所有,由其支付林芳95万元折价款;证券及存款折抵后陈庭另付约17.55万元,邮票归林芳所有。
在这场一波三折的离婚诉讼中,冠领律师凭借对证据链条的精准构建和对婚内财产约定规则的娴熟运用,将两份关键协议从“一纸文书”激活,成功守住了委托人的核心利益,避免了其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大风险。
(一审判决标注“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自行翻印、公布、出版”)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