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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遭总包方拖欠46万余元,冠领律师助其获法院判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2026-08-05 10:23:2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2年8月,北京通州区,金建公司(化名)与某总包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承包某项目,双方约定20天工期、签约合同价为116万余元,分为:首笔进度款、验收合格第二笔进度款、两年质保期满付质保金,每笔款项均以“总包收到客户回款+施工方开票”为前置条件。

随后,金建公司依约进场,2023年4月工程经建设、监理及总包三方验收合格。可验收之后,总包公司先后只付了68万余元,剩余第二笔进度款迟迟未支付。金建公司多次催要,对方要么说“甲方客户还没给我回款”,要么说“你们发票没开齐”,一拖就是两年,直到质保期届满后,质保金仍处于拖延状态。

无奈之下,金建公司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研判后指派单元华律师、陈惠晓实习律师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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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验收记录、审定单、发票底单、银行流水和质保期起算时间,锁定了结算底数:经第三方审核审定结算造价为114.8万余元,总包公司已付68.4万余元,质保期已于2025年4月28日届满,所以总包公司总计欠付含质保金在内的46.3万余元。基于此,冠领律师代理金建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

庭审中,总包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主要抗辩理由有三项:第一,案涉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低于合同约定金额,金建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无事实依据;第二,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总包收到客户回款和施工方开具发票为前提,目前条件未成就,总包有权暂不支付;第三,金建公司未开具等额发票,付款条件未满足。

冠领律师对此一一作出回应。

关于结算造价问题,冠领律师指出,案涉工程经审定结算造价为114.8万余元,总包公司已支付68.4万余元,质保期现已经届满,包括质保金在内,总包公司尚欠46.3万余元,该金额已扣除审减部分,金建公司的主张与此相符。

关于“客户未回款”的抗辩,冠领律师指出,工程已于2023年4月28日验收合格,金建公司已履行全部施工义务,总包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建设单位有效催款,将自身收款风险转嫁给分包方,对金建公司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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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未开”的抗辩,冠领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给付义务,且金建公司已开具108.9万余元发票,剩余未开系因总包公司账户被查封、主动要求暂缓开票所致。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6年5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总包公司10日内支付金建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46.3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00元,案件受理费由总包公司负担。

从验收合格拿不到钱,到法院判决总包限期付清46万余元加违约金,冠领律师先锁定结算金额和已付款项,再在庭审中逐项回应总包的各项抗辩,最终获得法院确认付款条件已成就、总包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维护了施工方的权益。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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