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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16:41: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在广州某区一条静谧的老街上,矗立着一栋颇具年代感的四层小楼。对于一楼主人张盈菲而言,这层房屋是她从父亲张先生处继承的遗产,是她的温暖港湾。然而,这份遗产却并不完整。
上世纪70年代末,房子的原主人吴某因房屋年久失修,与承租人钟先生签订《出租人与承租人修建危房协议》,约定由钟先生出资将危旧的平房拆建为两层楼房,建成后一楼归吴某,二楼及以上则归钟先生使用。随后,钟家出资出力,将房屋改建完成,并一直居住至今。期间,因人口不断增加,钟先生又加建了第三层阁楼和第四层简易房。

1980年夏天,吴某与张先生进行了房屋调换,张先生取得了该房屋一楼的产权。在之后的几十年里,张先生一家与钟先生一家共处一栋楼,相安无事。
2013年,张盈菲正式从张先生手里继承了一楼的产权。面对房龄40多年,楼上三层由钟先生一家长期占有的现状,她心中的不安与日俱增。
“这房子的产权只有第一层,你们住的都是违建,必须搬走!”2024年的一天,张盈菲向钟先生提出要求。“我们只有这一处房子,并且是我建设的,与最初的产权人有明确约定,一层以上的房子归我们住。”钟先生既生气又委屈地说道。
2025年,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张盈菲将钟先生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占、腾空搬离二楼至四楼,并赔偿相应损失。
面对张盈菲的诉求,钟先生及其家人感到了巨大的压力,于是找到了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欧超杰律师接受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首先研究了案涉《出租人与承租人修建危房协议》,发现该协议明确约定“二楼及以上交钟先生处理”。同时,律师搜集整理了钟家当年报建的费用收据、修建工程许可证、购买建材的发票等一系列凭证。这些泛黄的纸张,有力地证明了钟家是该房屋改建的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协议中“全部材料建造费用及办理一切手续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的义务。同时,结合钟先生一直占有使用房屋数十年的事实,冠领律师撰写了权责明确的答辩状。
庭审中,张盈菲持有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证》,阐明她对该房产拥有排他的所有权,主张1979年的协议仅是租赁和修缮约定,并未明确转让二楼及以上的产权。该协议签订时,张盈菲的父亲尚未取得产权,因此协议对她没有约束力。三楼、四楼属于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它们的存在侵犯了张盈菲的合法权益,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理当拆除。

冠领律师指出,1979年的协议虽名为“修建危房协议”,但其核心内容是吴某出地,钟先生出钱,建成后分层所有和使用。钟家作为出资方,完成了房屋的重建,其依据协议占有使用二楼以上部分,具有合法正当的基础。这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关于“添附”制度的精神,即在没有明确约定时,应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确定物的归属。
从1979年至今,钟家基于对协议的信赖,出资建房并长期居住,形成了稳定的社会关系和财产秩序。张盈菲的父亲在换房入住后,也默认了这一状态。这种持续数十年的履约事实,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对于协议中“二楼及以上交承租人处理”的约定,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普通人的认知,应理解为将二楼及以上的使用权、收益权乃至处分权都交给了钟先生。
2026年4月,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张盈菲的全部诉请。后张盈菲提起上诉,冠领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应诉。
由于张盈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二楼及以上部分享有产权,也未能证明钟先生方构成侵权。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冠领律师没有拘泥于产权问题,而是将落脚点放在历史履约事实上,最终帮助钟先生一家老小守住了唯一家园。(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