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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09:36:0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6年4月,陈卫国(化名)在河北廊坊的家中,看着刚刚收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忽然想起父亲去世那年,自己守在病床旁,听着心电监护仪发出单调嘀嗒声的场景。那时的他不曾想到,20多年后,自己会因为父亲的工龄福利,和继妹(继母与前夫的女儿)陷入一场继承纠纷。
父亲走得早,1997年便撒手人寰,那套位于北京朝阳区的单位公房,成了父亲留在世上最后的印记。陈卫国一直以为,这套房子是继母与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母在世时,他并未急于提出分割。直到2023年继母去世后,陈卫国偶然听闻这套房子早已过户到继妹名下,他才隐约觉得,有些被忽略的问题需要重新审视。

为避免引起正面冲突,陈卫国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师段双双和实习律师岳霖轩接受律所指派,代理陈卫国以继妹为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成功立案后,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完整档案。其中,《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清清楚楚记载着,继母以成本价购买这套公房时,除了享受自身36年工龄对应的优惠以及教师优惠外,还一并使用了陈卫国父亲40年的工龄优惠。并且,继母早在2011年就将这套房屋无偿赠与继妹,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陈卫国如遭棒喝,他没想到,父亲兢兢业业40年换来的工龄优惠,到头来竟全被继妹一人“收入囊中”。固定好相关证据后,律师安慰陈卫国:“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继母购房时使用了陈父的工龄,该部分价值从未分割,您作为陈父的继承人,有权主张继承相应部分。”

为了确认房屋现价值,律师向法院申请了专业评估。经鉴定,案涉房屋现值近400万元,这一结果为后续精准计算折价补偿数额提供了依据。
庭审中,继妹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房屋系母亲个人财产,非陈父遗产”等抗辩。律师则表示:“陈父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至于工龄优惠的财产价值,相关规定明确其属于遗产范畴,在陈父未留遗嘱的情况下,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律师还提交了陈父病危时,陈卫国夜间陪护的证人证言及陈卫国支付的医院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陈卫国已尽赡养义务。
2026年3月,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继妹限期向陈卫国支付被继承人陈父工龄优惠遗产补偿款5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陈卫国定制了一面锦旗送到冠领律所,感谢律师让那些看似无形的工龄福利,在法庭上被重新“看见”,并被核算出应有的价值,而这也是继承法守护亲情与公平的底色。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