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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惠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4-04-22 11:54:4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1年,广东肇庆的胡维勤在广东惠州购买了一套期房,并与开发商约定2022年年底交房。直至2023年7月,开发商仍未交房,胡维勤遂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近日,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胡维勤与开发商顺利解除合同,讨回24.5万余元购房款并获得8千余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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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维勤是广东肇庆人,因工作原因,他们一家都在深圳打拼。2021年5月,考虑儿子到了结婚年龄加之在惠州购房的性价比更高,胡维勤便与广东惠州某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支付了24.5万余元的首付款,双方约定202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转眼到了2023年,胡维勤的儿子准备结婚,但开发商却迟迟不交付房屋,胡维勤陷入了两难境地。胡维勤目前的经济状况很难另购房屋,几番思索后,他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请求。沟通中,作为理亏方的开发商态度恶劣,碰壁后的胡维勤毅然选择将此事诉诸法律。

  起诉后,代理律师的专业欠缺导致胡维勤的诉求因管辖权问题被驳回。困顿之下,他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咨询,最终与冠领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冠领律所指派刘仁律师办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发现开发商对胡维勤解除合同作了严格规定,胡维勤要解除合同只能在开发商逾期180日后起15日内提出。鉴于维权的紧迫性,冠领律师立即向开发商邮寄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力求通过非诉的方式和平解决本案。

  因开发商态度消极,冠领律师立即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释明胡维勤的权利基础:

  首先,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胡维勤可以解除合同。目前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胡维勤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案涉买卖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胡维勤亦有权解除该合同。

  最后,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胡维勤。因此,胡维勤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贷款本息等诉求于法有据。

  开庭当日,开发商辩称目前已经取得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具备解除条件。冠领律师反驳称胡维勤在房产满足交付条件前已经主张解除合同,开发商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最终,冠领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被法院认可,案涉合同解除,开发商退还胡维勤购房款24.5万余元及八千余元违约金。(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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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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