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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8 10:55:0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1月19日,北京朝阳的冬夜透着些许湿冷。春节将至,钟某躺在床上,望着家中略显陈旧的装修,心中泛起了一丝苦涩。早在去年8月份的时候,她就盘算着在年前把房子简单翻新一下,以更好的面貌迎接崭新的一年。但是由于征信记录不太理想,她在多家银行申请贷款都未能通过。
就在钟某为此发愁时,她在微信短视频上刷到了林某的视频,视频封面写着“无视征信,快速放贷”。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她添加了林某的微信。然而,此时的她并没有想到,这次看似寻常的金融咨询,竟将她卷入了一桩刑事案件。
一个月后,广西贺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在侦办一起诈骗团伙犯罪案件时,发现钟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曾转移过涉案诈骗资金。随后,警方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钟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2月29日,钟某被取保候审。
2025年2月25日,案件移送至广西贺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5年3月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钟某如实告知了案发的全部经过,但她始终坚称自己联系林某仅是为了办理贷款,并没有想过协助对方转移资金。随着案件程序的逐步推进,钟某意识到必须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辩护。经过多方比较,她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初步研判,指派张津若律师担任钟某的辩护人。
钟某向律师讲述道:自己是偶然间刷到了林某的视频,因为想办理贷款,就加了林某的微信。她将自己的征信问题告诉林某后,林某称这种情况需要“线下包装流水”,还给了她一个信贷经理的联系方式。在对方的诱导下,她将银行卡交给对方操作,结果回家后收到了银行卡被冻结的短信。她想质问林某,却发现自己被拉黑了,这才反应过来被骗了。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提供帮助的方式和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律师仔细梳理了钟某与林某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从钟某咨询贷款到被诱骗“包装流水”,再到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后的质问,整个对话清晰地显示其是为了办理贷款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且未获得任何报酬,难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此外,涉案账户中明确属于诈骗资金的数额不到7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入罪标准,总流转金额38万余元也不符合100万元的推定入罪标准。因此,本案同样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
案件二次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有条不紊地进行辩护工作:整理并提交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关键证据;撰写不起诉申请书,从主观故意和情节认定两个维度论证“钟某不存在犯罪事实”的观点;指导钟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指出案件存在的证据缺陷。
最终,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广西贺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本案中,冠领律师通过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成功避免了钟某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不当追诉。同时,本案也警示公众:务必妥善保管个人银行账户,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