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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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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货款久拖不还 冠领律师助山东德州委托人全部追回

2023-01-13 14:55:4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收到山东德州的李先生送来的锦旗,以感谢2022年初冠领律师的付出,成功帮助自己追回拖欠多年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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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在河北邢台经营一家沙场。2015年,他和山东德州一家混凝土制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先生向公司提供沙子以供混凝土搅拌站使用。期间,李先生一直和公司的验料员、会计联系业务事宜,偶尔会有拖欠货款的情况,也是由这两位工作人员出具欠条。

  混凝土制品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李先生决定不再向其供货并索要欠款。混凝土制品公司声称出具欠条的人并非公司员工,公司一直没有经营,欠款也与公司无关。李先生的沙场急需现金,为了追回这笔欠款渡过危机,李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

  田星律师接到律所指派办案的通知后,立即与李先生再次确认案件细节问题,并整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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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混凝土制品公司称:“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经营该业务的是第三人马某,公司未与李先生达成买卖协议。”

  冠领律师答:“首先,根据查询到的相关判决显示,自2018年至2020年,该公司多次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这表明其在成立后较长时间内从事了生产活动。另外,李先生将沙子送到公司院内,公司使用了沙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第三人马某的经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在以往的判决书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陈述“马某是公司合伙人”,并且在双方交易期间,马某经营过混凝土业务,再根据他人证言可见,马某为混凝土制品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行为属于经营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案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混凝土制品公司称:“欠条是2015年出具的,距今已经过去7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冠领律师答:“双方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出具的欠条也没有载明付款期限,故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李先生向公司主张权利时起算,而非出具欠条时,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面对混凝土制品公司辩解,冠领律师都有条不紊地一一进行反驳。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混凝土制品公司限期向李先生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先生也收到了公司打来的货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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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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