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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16:05:4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刘昊为深圳青青公司工作,后因服务报酬分配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导致青青公司与合作方原度公司的合作内容无法按约定推进。为破解僵局,三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刘昊继续履行工作职责,青青公司则需向其支付报酬共计36万元。但协议签订后,青青公司仅支付了30.5万元报酬。为此,刘昊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维权。2025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青青公司向刘昊支付剩余报酬及相应利息,其唯一股东钟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青青公司提出的11.5万元反诉请求。
2023年7月,深圳的青青公司与原度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约定由青青公司为原度公司提供电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服务费总额为100万元。原度公司按约定全额支付服务费后,实际由刘昊负责对接并提供该项技术服务。后续因刘昊与青青公司就服务报酬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合同的履行陷入停滞。
为解决上述履约争议,2024年6月,青青公司、原度公司与刘昊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协议服务事项转由刘昊完成,青青公司需于2024年7月5日前支付刘昊36万元,款项付清后原度公司出具验收单,原协议即视为履行完毕。
然而,青青公司仅向刘昊支付30.5万元,剩余5.5万元经刘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无奈之下,刘昊委托冠领(深圳)律所维权。张弦律师接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首先对案件细节展开核查,发现青青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案涉期间其唯一股东为钟庆。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若钟庆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该关键发现,冠领律师随即锁定青青公司与钟庆为共同被告,并收集转账明细等核心证据,向法院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
庭审中,青青公司不仅否认《补充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声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还提出反诉,主张其仅为“过桥公司”,已将原度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服务费全额转交刘昊,且自行承担了相关税费,另额外向刘昊支付了部分款项,据此要求法院确认《补充协议书》无效,并判令刘昊返还所谓“超额支付”的11.5万余元。
针对青青公司的抗辩及反诉主张,冠领律师提交了三方工作群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清晰证明《补充协议书》的签订系三方正常沟通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青青公司所谓“受胁迫签订”的主张无任何证据支撑。
与此同时,冠领律师还指出,双方并未就服务费相关税费的承担作出约定,而青青公司作为收取原度公司服务费的法定主体,开票纳税是其法定义务,其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尾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冠领律师对青青公司提交的转账明细进行了细致梳理,发现其中部分转账与案涉服务无关,另有部分款项既未获刘昊认可,青青公司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关联性,因此其反诉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最后,冠领律师再次强调,股东钟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依法应当对青青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8月,法院经审理后最终作出判决:青青公司向刘昊支付剩余服务费5.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4年7月6日起按LPR四倍计算);钟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青青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除律所及律师外,本文公司及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