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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1:08: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冬,广东惠州的崔书恒(化名)变卖被查封的设备,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建议量刑一年二个月。冠领律师担任崔书恒辩护人,巧妙论证罪名构成要件,获得法院判决,将公诉机关指控的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变更为罪名以及处罚相对更轻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刑期减为十一个月。
广东惠州,崔书恒名下公司拖欠货款,在相关民事诉讼中,其公司设备被法院查封。之后,后崔书恒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前,将这些设备变卖,导致款项无法追回。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面对不利局面,崔书恒的家属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吴飞翔、实习律师郭新宁受律所指派担任崔书恒的辩护人。
在深入研究案情后,冠领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偏差。据此,冠领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
庭审中,律师首先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构成相关犯罪需符合特定情形。律师认为,本案中崔书恒变卖设备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处分,并非特定情形中的“虚假转让”,其行为模式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典型“拒执”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不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律师就犯罪主体问题提出了有力辩护。律师指出,涉案的被查封、变卖的财产在法律上归属于崔书恒名下的公司,是单位财产,而非个人。在不指控单位犯罪的前提下,追究崔书恒个人责任,需以其个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为前提。而崔书恒个人并无充足财产可供执行,其变卖的是公司资产,其行为实质是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单位财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基于上述分析,冠领律师提出了最终的法律定性意见:崔书恒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程序启动前,非法处置了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该行为直接妨害的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扰乱了司法秩序,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5年12月29日,法院认定,崔书恒的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将公诉机关指控的拒不执行判决罪,纠正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变更罪名的同时,法院对量刑进行了调整,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低于公诉机关最初的量刑建议。
本案中,冠领律师凭借对《刑法》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深刻理解,通过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成功说服法院对指控罪名作出了更符合法律事实的变更,从而在法律框架内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充分展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