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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深圳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论证墓地属夫妻共同财产助女方获折价款

2026-07-28 13:58:4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曾秀珍的离婚生效判决中未处理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墓地,离婚后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冠领律师梳理证据后向法庭论证墓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6年4月,法院采纳意见,判决前夫胡有康向曾秀珍支付墓地折价款5万余元。

2014年,曾秀珍与丈夫胡有康花费近9万元购买了一处墓地,刻着曾秀珍以及胡有康、胡有康已逝的前妻三人的名字。十年后,2024年,曾秀珍与胡有康离婚,但离婚诉讼里没提到这块墓地,也就没有进行分割。后来,胡有康把“曾秀珍”三个字从石碑上抹去,但共同支付的买墓地钱却并未归还。

曾秀珍找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林欢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冠领律师接案后,仔细梳理了案件材料。律师认为涉案墓地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碑上曾刻有曾秀珍的名字,具有明确的财产性价值,虽然墓地本身人身属性较强,不宜强行共有,但折价款需要争取。于是冠领律师代理曾秀珍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庭审里,胡有康抗辩买墓地的钱来自亡妻郭喜君去世时亲戚朋友送的帛金,属于“隐形人情债”,不应算作共同财产。冠领律师则指出:胡有康仅提供了一份自行记录的《往来礼金明细表》,无法证明这笔钱在婚后与夫妻共同账户保持独立;相反,墓碑上曾刻有曾秀珍姓名,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管护该墓地,恰恰说明双方是以共同财产的意思投入的。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定墓地具有共同财产性质;因墓地已葬有胡有康亡妻骨灰且胡有康已将曾秀珍姓名从墓碑上抹去,墓地相关权益归胡有康享有,由胡有康向曾秀珍支付相应折价款。2026年4月30日,法院酌定后,判决胡有康应在10日内向曾秀珍支付折价款52560元。

本案中,冠领律师用婚内出资+共同刻名锁定财产属性,成功证明夫妻共同财产,为委托人拿回来实打实的5万余元折价款。(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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