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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TV《法治进行时》|升职后公司能再次“试用”吗?

2022-09-13 14:40:0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有些公司为了培养内部员工,会对员工进行全方位培训,建立晋升梯队。员工在公司积累实践经验后提升了工作能力,继而晋升。但在原岗位表现突出不代表在新岗位上也能符合要求。因此,有些公司为了将对企业的风险降至最低,又与员工约定了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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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在某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他工作认真负责,对客户耐心细致,业绩一直保持在部门前三的水平。不久,公司将他升任为市场主管,与他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小王十分高兴,觉得自己的能力得到了认可。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他做销售得心应手,可对于市场方面却常常感觉力不从心,没有成绩。更糟糕的是,几次新产品的宣传活动中,他屡次出差错。最终,公司以小王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很疑惑,他已经是公司的正式职工了,为什么公司会以试用期不合格的理由将他辞退?他翻开那份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才发现,原来合同中约定晋升人员还有半年的试用期。

  那么,公司与小王再次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单位某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双向选择。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特权,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同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内部岗位的调动、员工续订劳动合同、职位晋升都不能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

  小王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工作岗位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此前公司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他进行过全面考察,且小王仍在该公司工作,满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的条件,因此,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小王的公司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无权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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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面对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还将面临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因此,具体到本案,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小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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