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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看无罪辩护重点

2023-07-07 09:49:1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近日,北京一起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熊某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引起了大量网友关注。一时间,“诈骗”也成为热词,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此案的主人公熊某发起了民间公益图书馆,山东省的王女士结识熊某后,与其协商达成协议:王女士赠与民间公益图书馆款项,熊某协助推动卡博替尼公益项目。后因客观原因,熊某没有按照要求协助王女士,王女士向海淀公安控告熊某诈骗。之后,海淀检察院对该案两次补充侦查,认定本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最终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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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表面上来看,熊某利用合同收取王女士的财物,却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对王女士的欺骗,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但实际上熊某与王女士之间只属于经济纠纷。那么,究竟该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呢?

  其实,合同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而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上述案例中,熊某与王女士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非法占有其财产的故意,因客观原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合同违约行为。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证明熊某对王女士采取了欺骗或者隐藏事实的手段,因此,熊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独有偶,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北京的李女士于2017年将房屋2/3份额卖给了朋友小杨。小杨本以为该房之后会拆迁,结果四年过去了都没有拆迁的动静,小杨便于2021年7月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李女士诈骗,合同款是李女士以投资为由诈骗的款项,案涉房屋是投资款的担保。

  冠领律师充分辩护,力证李女士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对购房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检察院充分考虑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钱款用途,不符合起诉条件。

  从上述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在主观、客观行为等方面都具有本质上的差别,行为人未履约的行为不直接等同于诈骗。

  据此,律师对于无罪辩护的重点可以从主客观两个角度出发:

  主观上,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客观上,行为人未实施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在发生经济纠纷与诈骗混淆时,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客观情况和证据找到减轻量刑的机会,甚至达到改判无罪的效果,这对于优化经济交易环境,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都大有裨益。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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