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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什么?

2023-08-02 15:26:4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某人虽然在事实上或者行为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某种情形的存在而不必负法律责任。在民事行为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即当出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可以拒绝对方的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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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刑事范围内是否也存在类似的概念呢?

  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因如此,法律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判定也进行了严格限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所指的“危险”要比正当防卫条款中规定的“侵害”范围更广,还包括自然力量、动物侵袭、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但是,如果是行为人有意识制造自己权益的危险状态,试图以“紧急避险”来侵害他人权益的,视为行为人放弃了自己的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但如果现实中不存在危险,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危险存在,而实施了紧急避险行为,属于假想避险,虽然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而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但视结果的情况也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最常见的两种情形外,还有许多情形都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1、职权职务行为,比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逮捕犯罪嫌疑人,显然不构成绑架。

  2、正当业务行为,比如医生为病人实施手术,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3、自救行为,即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的情形下自行救济,比如偷回自己被偷的自行车。因其手段适当,所造成的侵害和要救济的权益具有相当性,所以也可以排除违法性,不构成盗窃。

  4、被害人承诺、自损行为,即被害人放弃了自己的权益或者行为人自己损害自己的法益,在承诺有效和不损害其他法益的情形下,也不构成违法犯罪。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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