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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

2023-08-02 15:48:4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婚姻家庭中一般都是“男主外,女主内”,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着大部分或者全部家庭劳动,更有不少女性在婚后成了“全职太太”,不再外出工作。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夫妻感情生变想要离婚,与社会脱节良久的“全职太太”很难立刻找到工作以保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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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曾规定,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则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在相关规定中删除了上述限定性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除了上述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共三种离婚救济制度,其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那么,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呢?很多人会比照当地家政公司或者保姆的工资水平,但是这种计算方式常常忽略了家庭成员承担家务劳动的特点。

  家庭成员对于子女、老人的抚养与赡养,不仅仅是一种体力上的付出,还包括着情感的付出。因此不能一概的以家政公司保姆的工资水平来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而应该从婚姻持续时间、对家庭付出的时间精力、申请人的损失利益以及离婚后的经济差异等方面综合考虑。

  在夫妻生活中,一方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劳动贡献往往并不明显,除了上述因素,还应该考虑到付出家庭劳动的一方往往牺牲了自己的工作发展机会、收入薪资、社会交往能力等等。如果在离婚时坚持对夫妻财产做到完全平均的分配,反而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

  还需要注意的是,家务劳动补偿金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确定后,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而不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这样会使申请人损失部分应得的利益,显然不符合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

  如今我国社会上的全职太太、全职丈夫数量尚多,他们放弃工作全心全意照顾家庭,一旦遭遇离婚,就需要花费巨量时间、精力重新适应人际交往和就业形势。因此,我国设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正是肯定了其隐形劳动的价值,促进了社会对家务付出一方的认可和尊重。

  《民法典》确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了家庭和睦。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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