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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债主借出的钱款还能够收回吗?

2023-08-11 12:00:2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常言道,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一旦去世,有人会留下累积一生的财富,也有人会留下迟迟未还清的债务。亲人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遗产,但我国法律规定,继承财产的同时也需要继承债务。因此,一些继承人或许会因为不想承担债务而放弃继承。此时,债主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2020年,60岁的黄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因为资金有限,他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两年后,黄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了这套新买的房屋。黄先生没什么亲戚,父母与妻子早年便去世了,只剩下一个在外打工的儿子小黄。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的小黄本应直接继承父亲的遗产,但他却选择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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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切主要源于那笔债务。小黄知道黄先生还有80万余元债务未还,考虑到自己每月微薄的薪资,小黄认为自己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于是他明确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自此,案涉房屋成为无主遗产。

  那么,银行借出的钱款还能够收回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主体应当依约履行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可见,即使被继承人去世,仍应该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在遗产无人继承时,用遗产偿还债务会涉及两个问题:谁来清点、保管遗产?怎样偿还债务?

  虽然《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若不负责保管遗产和清点遗产,会导致遗产无人管理,有碍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唯一法定继承人即使放弃继承,也有清点、保管遗产的义务。

  《民法典》第1145条也对遗产管理人作出了规定,即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可见,在遗产无人继承时,还可以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银行便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当地民政部门作为黄先生的遗产管理人,以便处理黄先生生前债务事宜。

  在确定遗产管理人后,此时如若有房产证,银行会将贷款购买的房屋进行拍卖,利用拍卖所得钱款优先偿还房贷,不足的部分银行不会再追究,但多出的部分,继承人也无法再继承。如若房产证未办理下来,开发商在贷款人贷款时承担了担保责任,则房屋由开发商处置,开发商为贷款人偿还银行贷款。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避免遗产出现无人管理的状态,具有管理和保全财产、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和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无论债主是银行还是普通大众,都可以在遗产无人继承时,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然后直接利用遗产偿还债务或向法院申请拍卖类似房屋、汽车等遗产以偿还债务。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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