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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售卖手机时“偷梁换柱”,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2023-08-16 11:42:5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升级和物流服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许多人的主要购物方式,阿强便是其中一员。在网购中“无往不利”的阿强这回却遇到了难题,让他夜不能寐,在他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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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强准备购买一台新手机,为避免买到假货,他货比三家,终于锁定了一家店铺评分和评价都不错的网店。

  为确保万无一失,阿强还向其他购买过这家店铺产品的顾客询问了使用体验,得到的均是满意回复。店铺老板也亲自出马,向阿强保证:店里售卖的手机只是提前激活了官网联保时间,从未实际使用过,均是全新正版。

  多方确认后,阿强终于放心,干脆利落地支付了货款,没过几天就收到了该店铺寄送的快递。看着眼前崭新的手机,阿强不免有些兴奋,在初步检查没有问题后,他向店铺老板表达了自己的满意。

  阿强愉悦的心情并没有持续太久,新手机才使用两周,就偶有闪退现象,这引起了他的怀疑。经专业机构检测和查询品牌官方序列号,阿强得知,他购买的手机多次充过电,并非全新,还是扩容过的翻新机。

  得知真相的阿强气不打一处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强联系店铺老板,表示出售翻新手机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并要求其支付赔偿款。店铺老板却一改先前的热情诚恳,拒绝支付赔偿款,只愿意退货退款。

  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强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店铺老板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阿强的诉求究竟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阿强与店铺老板的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民法典》第148条和第1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撤销权应在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出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店铺老板曾明确向阿强承诺其购买手机为全新正版,但实际上却存在内存不符、电池寿命缩短等问题,系欺诈行为。阿强在合同成立后一年内要求退还货款,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内。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阿强要求店铺老板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也在审理过后,支持了此诉求。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诚信经营,以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而非投机取巧、坑蒙诈骗。

  本案也提醒各位消费者,遭遇民事欺诈,应第一时间行动起来,以免因怠于维权而导致相应民事权利消灭。若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写人:王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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