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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变事故,法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2023-08-17 11: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游乐园是许多家长带孩子出门游玩的首选地点,各式各样的游乐设施,不仅能为孩子带来欢乐,还帮助锻炼身体。但对于身体未发育成熟的小朋友来说,游乐设施具有一定危险性,若是在使用时不够小心,就可能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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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如果孩子在游乐园玩耍时受伤,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暑假来临,张女士带儿子小明到快乐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玩耍。因小明年仅八岁,为未成年人,张女士与快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动安全协议书》,其中约定:“未成年人需有成年人陪同入内,否则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只有设备和器械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害,乐园方才予以赔偿,否则由本人自行承担。”

  玩滑梯的过程中,小明因不慎滑倒摔伤,导致右肱骨踝上骨折。事故发生后,张女士找到快乐公司,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却遭到了快乐公司的拒绝。

  快乐公司认为,双方事前签订的《运动安全协议书》已明确表明其只对“设备和器械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张女士的要求并无依据。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张女士将快乐公司诉至法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会支持谁的说法?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快乐公司主张的《运动安全协议书》中涉及人身伤害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己方责任,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快乐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快乐公司对此不服,表示:乐园内放置了很多提示标语,在门口也张贴了安全须知,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反而是张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在现场看护,未尽到监护责任。

  快乐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

  首先,儿童乐园的接待对象均为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行为的危险程度缺少认识能力,快乐公司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细致看护,及时阻止危险发生。仅放置提示标语或张贴安全须知,不足以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女士作为其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事发时张女士未在现场看护,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认快乐公司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

  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所有父母的期望,因此在外出游玩时,无论是娱乐场所经营者还是家长,都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给孩子创造快乐安全的成长环境。(文中公司、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写人:王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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