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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私家车用作网约车,发生事故谁来赔?

2023-08-22 14:10:1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主要由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只要车主购买了保险,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事故中的损失。但车辆又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车辆性质不同,具体的保费和理赔也不一样。如将私家车用作营运车辆,并非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同时还要变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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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的李先生是一名兼职网约车司机,他从事运营工作的工具就是自己的家用车。2021年6月的某日深夜,他完成载客工作后,开车返回小区车库,不慎与陈女士驾驶的车辆相撞。

  李先生和陈女士的车辆此前分别在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由于此次事故认定结果为李先生负全责。所以,陈女士投保的B保险公司向她赔付13万元车辆维修费后,又从陈女士那里拿到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获得了已赔部分的追偿权,于是将李先生及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已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先生完成网约车运营后驾车返回小区车库,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网约车业务的延续。他在未提前告知A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导致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系数增加,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A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则由李先生独自承担。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李先生擅自将“家用”私家车变为“营运”车辆,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其“营运”风险程度明显高于“非营运”的私家车,两者的险种和保险费也不一样。为避免上述理赔被拒的风险,私家车车主必须合规运营网约车服务,并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证件齐全。

  跑网约车需“三证”,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普通司机加入网约车行列,一要确保加入的网约车平台有前述第一项证件;二是还需自己向车管部门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并按规定办理后两项证件。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私家车车主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合法运营证件,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可能会面临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变更车辆用途时,一并变更保险性质。

  营运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中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购买。

  私家车车主兼职跑网约车,应向保险公司告知真实情况,及时变更合同内容并缴纳与营运车辆相匹配的保费。否则,一旦遇到交通事故,车主可能因此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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