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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殴打特殊人士,行政处罚结果为什么不一样?

2023-08-24 16:55:0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是当代社会人际交往的一大准则,然而,人际交往时,受各自的立场、价值观念、心情等因素的影响,难免会产生矛盾与冲突。遇到纠纷时,有人选择互相包容,化干戈为玉帛,也有人因一时冲动而发生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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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殴打他人是错误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有专门保护抵抗力偏弱的特殊人群的条款,而且同样是殴打他人,同样受到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却并不一定完全一致,这是为什么?

  小张与王大爷是居住在楼上与楼下的邻居关系。起初,两家见面均互相问好,相处和睦。一天,王大爷家人正在冲洗阳台,冲洗后的污水有一部分流至小张家中,小张便上楼与王大爷理论,二人发生争执,至此结下梁子。

  某日,小张酒后回家,遇见在楼下遛弯的王大爷,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小张一激动殴打了王大爷。辖区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小张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对他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600元的处罚。

  本案中,小张因琐事殴打王大爷,虽并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但因王大爷已年过七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张因殴打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老人而受到处罚,下面这个案例同样是殴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人群,但当事人最终却并未被行政拘留,这是怎么回事?

  2021年5月16日,孕妇范某某在医院住院部产科护士站办理出院手续时,与怀孕的护士黎某发生争执,范某某抓起手边的一支签字笔打向黎某,但未将其击中。随即范某某又将护士站的一块宣传牌砸向黎某,致黎某额头受伤,遂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经调查,给予范某某行政拘留12日、罚款700元的处罚,因范某某系孕妇,所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本案中,范某某故意伤害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2日、罚款700元的处罚。但考虑到范某某是一名孕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公安机关最终作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在此提醒您,处罚有轻有重,但一旦受到处罚,均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与人产生矛盾纠纷是常有的事,遇到纠纷时应理性解决,殴打他人是错误做法,情节特别严重时甚至会触犯刑法,害人害己,追悔莫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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