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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14:00:0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地铁作为城市中重要的交通工具,在快速便捷地连接城市各个角落的同时,也承载着大量乘客的出行需求。然而,随着地铁客流量的增加,一些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也开始在地铁车厢中出现。当下,由于单程时间长、高峰期拥挤,许多时候“一站到底”,为此有些人自带板凳上地铁。小板凳虽能缓解乘车疲劳,但对公共文明、公共安全也造成挑战——不仅影响他人正常乘车,还有安全隐患。
上海的何女士和一名“板凳族”就发生了人身安全纠纷。去年的某一天,何女士像往常一样乘地铁下班。不久之后,一名男子上来,在她身旁空出的位置打开自带的小板凳坐下。当何女士要下车时,男子所坐的位置挡住了她的去路,何女士劝告后,男子也没有移动。因此,在下车时,何女士在跨越“障碍”时被男子的小板凳绊倒,导致脚腕骨折。因此,何女士要求男子和地铁公司赔偿。那么,男子和地铁公司应该赔偿吗?
首先,对于地铁上乘客使用小板凳导致他人受伤的事件,我们需要明确责任主体。乘客在地铁上使用小板凳,本身就是一种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若因此行为造成他人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何女要求男子赔偿是合法的。
其次,地铁内未通过张贴标识、播放广播等形式,提示乘客请勿使用自带椅凳。车厢内出现自带小板凳情况时,地铁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劝阻。这属于地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地铁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对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需要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和预防。地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乘客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广播宣传等手段,提高乘客的文明素质和法治意识。此外,地铁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一旦发现不文明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同时,加强乘客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乘客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地铁乘车秩序。最后,加强对地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救助。
“板凳族”的出现,折射出地铁运力与乘客需求之间的矛盾。在规劝整治“板凳族”的同时,地铁运营方也不妨通过在高峰期增加班次、因需增加运力等,缓解拥堵压力,提升乘客舒适度,共同为营造良好的地铁乘车环境做出努力。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