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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14:10:3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结束了一年忙碌的工作,温女士很是珍惜这个春节假期。为了更好地放松心情,刚一放假温女士就和丈夫在旅行社报了名,开启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然而,这场旅途却并不愉快。到达目的地后,温女士发现他们入住的酒店并不是旅行社合同中载明的五星级酒店,环境与价格都相差悬殊,在参观景点时更是发现他们的票价是当地人购买票价的两倍。
温女士觉得多花了很多“冤枉钱”,于是找旅行社理论。旅行社却以春节假期酒店难订,该酒店也是“准五星”,且当地景区票价本就区分本地人和外地人为由,拒绝退还差价。
“过年过节出去玩就是为了放松心情,谁知道竟然生了一肚子气!”温女士不满旅行社推卸责任,但不知道自己是否确实被侵权,于是向冠领律所咨询。
针对温女士对于旅行社不依照合同,私自更改入住酒店的质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
旅行过程中,住宿是旅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酒店星级,旅行社应严格依约履行。且国家对酒店星级有明确的标准,“准五星”的解释显然不能成立。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按约定服务的合理费用。
不过旅行社确实给出了当地景区的票价公告,证明了他们收费合理。温女士接着咨询,那这种景区票价不一致的情况是合理合法的吗?
冠领律师表示,按理说,景区门票只能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实行优惠,对其他游客应当一视同仁。区分“外地人”和“本地人”分别定价,其实属于价格歧视,是涉嫌违法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中更是载明: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另外,《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价格歧视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对于景区票价因人而异的行为,游客可以大声说“不”。
冠领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朋友:
如果选择过年报团外出旅游,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认真查看条款,对自己的权利有清晰的认知。在遇到感觉有损自己权益的事情时,要敢于发问,积极维权!
辞旧迎新万家乐,酒酽春浓添祥和。值此举国同庆之际,冠领律所祝愿每一位读者朋友都能美满开启新一年,度过一个愉快且轻松的春节假期!(除冠领律所外,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