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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24-03-18 14:19:0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程序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和相关事实所作的口头陈述,通常包括承认犯罪行为的供述和否认或减轻犯罪行为的辩解。口供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

  当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又要怎么做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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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面对公安机关讯问时要发言谨慎,如实供述客观事实。确实没有犯罪的,不要在其他人员的压力下承认自己具有犯罪事实;如果确有犯罪,应当如实供述,不要因为“急于脱身”“兄弟义气”等原因一时冲动而对犯罪行为大包大揽。

  其次,进行主观表述时需精准,回答用词要准确、真实。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按照客观事实来回答,不清楚的事情就说不知道。在回答讯问时应使用“明知”“应当知道”“不知情”等主观表述含义清楚的用词,不要使用“可能”“大概”“或许”等含义模糊的词来表述。对于没有听清楚的问题,可以让办案人员重复,对于不明白的问题,可以提出疑问。

  再次,不对自己的行为做价值判断,不要猜测、评论。有些人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不能准确分辨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也不知道具体构成什么犯罪,很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即可,不要去揣测是否犯罪、犯罪后果等,在面对公安机关含有价值判断的问题时可以选择不回答。

  最后,讯问笔录一定要在核实无误后才能签字。在接受讯问后,要认真核对笔录每个文字,确认和自己所说的相符再签字。这不仅是对自己签字的笔录负责,也是因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笔录就具有了证据效力,后期再想推翻笔录是比较困难的。

  如果发现讯问笔录中有说法不一致、未记录、记录不准确、未说过的内容,可以要求办案人员添加、修改、删除。当发现笔录中存在“可能”“也许”“应该”等含义不确定的词汇时,也可以酌情要求办案人员修改。对于办案人员拒绝修改的,可以拒绝签字。

  此外,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带走或提审做笔录时,不要恐慌害怕,我国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并不具有证据效力,而对于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后,才发现其内容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交自述材料进行补救。在不知该如何应对讯问时也可以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让律师提前介入帮助辅导或者进行辩护。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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