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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0:32:2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深圳女子黄秋秋从未想过,自己用积蓄购买的汽车,有朝一日反成了他人“结算”债务的物品。这一切开始于2022年3月一个普通的日子,男友毛俊达以朋友急用为由借走了黄秋秋的汽车。数月过去,见爱车杳无音信,黄秋秋追问男友缘由。毛俊达只好坦白,称借走车子的并不是所谓的朋友,而是黄秋秋的表哥朱炳辉。
三人年龄相仿,平日里关系融洽,偶尔也会互相帮衬。因此,纵使心中很是不爽,黄秋秋还是没有发作。不久后,黄秋秋听说朱炳辉远赴河南工作,她本以为这是一个拿回汽车的好时机,却惊讶地发现,朱炳辉不仅人走了,连车也一并开走了。
从深圳一路开到河南,这显然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有意为之。“他这是不打算还车了啊!”黄秋秋心中警铃大作,连忙拨通了朱炳辉的电话,寻求一个合理的解释。可朱炳辉却理直气壮,并不觉得自己做错了什么,反问道:“这车是毛俊达给我抵债的,我开走有什么问题?”
黄秋秋这才明白此事背后还有更深的隐情。原来,2021年,毛俊达因资金紧张向朱炳辉借了4.2万元,后剩下3.2万未能归还,毛俊达便将黄秋秋的汽车抵给了朱炳辉。
被两个亲近的人蒙在鼓里几个月,黄秋秋又惊又怒。可这场债务纠纷与她无关,为何要用她的汽车“买单”?于是,黄秋秋多次联系朱炳辉,要求他归还车辆,但朱炳辉态度强硬,拒不归还。
直到2024年下半年,朱炳辉依旧占用着汽车,黄秋秋忍无可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朋友推荐,黄秋秋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徐广恒律师代理此案。
了解案情后,冠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指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案涉车辆系黄秋秋所有,朱炳辉未经黄秋秋同意将车辆开走,属于无权占有,黄秋秋有权要求其返还车辆。
由于朱炳辉人在河南,冠领律师依据法院管辖规定,向朱炳辉所在地法院,即河南郑州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朱炳辉辩称,他对毛俊达享有合法债权,接收车辆时,毛俊达称车辆为其所有,并未提及黄秋秋。毛俊达欠款未还,他对案涉车辆享有合法的质押权,开走汽车是善意合法的占有,不存在恶意侵占。
冠领律师据理力争,强调案涉车辆并非毛俊达所有,毛俊达对该车辆无权处分。而质押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黄秋秋才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她并未同意将车辆质押给朱炳辉,也不与朱炳辉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朱炳辉占用汽车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原物。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朱炳辉限期返还案涉车辆。
一般来说,经过双方同意的“以物抵债”并不违法,但这个“物”也应当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像本案中委托人男友及表哥这样,私自用委托人的汽车清算债务,显然“不合身份”,也不被法律支持,经冠领律师的帮助,黄秋秋顺利讨回公道,拿回了自己的汽车。(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