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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4:46:1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春天,河北承德的张先生和山西的韩女士,怀揣着创业梦想来到了北京。经过多方对比,他们与北京丰台的大铭餐饮公司签订了《门店托管协议》,约定由张先生二人支付开店的相应资金,大铭公司全权负责店面管理、人员培训、选址评估。张先生两人只需坐等分红,每月仅需缴纳3%的管理费。

之后,他们支付了1万元保证金及5000元设计费,并投入数十万元在北京海淀一商业圈开设了餐厅。
起初,对方告知店铺运营一切顺利。然而,开业后的经营数据却让张先生如坐针毡。为了了解真实情况,韩女士多次在微信中向对方索要《经营月报》,对方的回应却充满了敷衍。直到2024年9月,在张先生二人的强烈要求下,大铭公司才提供了5月至8月的月报,且数据显示店铺持续亏损。
之后,张先生意外发现,大铭公司授权他们使用的商标,早在合同签订前就被驳回了注册申请。面对店铺亏损、信息不透明以及商标隐患的三重困境,张先生和韩女士找到了北京冠领(朝阳)律师事务所,希望冠领帮助自己拿回支出的费用。律所指派杨中祥律师代理本案。
接手案件后,冠领律师指导张先生二人固定了向对方索要月报、对方承认商标状态异常的关键对话。随后,冠领律师精准锁定他们为之付出的成本,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冠领律师首先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指出特许人必须披露重大信息,大铭公司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其次,冠领律师指出大铭公司未按时提供店铺经营月报、管理不善,导致张先生二人损失惨重,对方应予赔偿合理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案涉协议与合同解除,大铭公司返还张先生二人保证金、赔偿损失共计16万元。
大铭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冠领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应诉。
上诉状中,大铭公司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月报提交的延迟,是双方沟通配合问题,属于合同履行的一般瑕疵,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并非隐瞒重大信息,且商标状态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三是张先生、韩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
面对这些质疑,冠领律师的回应层层递进。
关于月报违约,他指出,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的知情权是核心权利之一。被特许人投入巨额资金,有权随时了解店铺的经营状况。大铭公司不仅未按时提供月报,还以各种方式变相阻碍张先生、韩女士行使知情权,这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商标违约,大铭公司明知商标已被驳回,仍然以注册商标的名义进行授权,该行为显然不当。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大铭公司应予退还保证金及赔偿相应损失,一审判决无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先生二人的损失由此降到了最低。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