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与当事人陈述相互矛盾:工程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重新鉴定的条件是什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26-10-12 17:57 浏览 1003 作者:dh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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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结论与实体锚定

当事人仅凭口头否认鉴定结论,难以推翻其证明力。

工程合同纠纷中鉴定结论与当事人陈述矛盾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结论是:提出相反主张的一方须就其主张承担实质举证责任,单纯否认不产生推翻鉴定意见的法律效果。一家中小型建筑企业完成某市政配套工程并竣工验收后,与发包人就结算价款产生争议进入一审审理阶段。法院依申请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企业自行核算的已完工程量存在明显差距,企业误以为只要当庭否认鉴定结论就能推翻结果,却未意识到举证责任已发生实质转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工程合同纠纷领域,下设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团队,为当事人提供从举证梳理、鉴定质证到庭审抗辩的全流程法律支持。

二、误区一:当庭否认鉴定结论即可推翻其证明力

结论先行:口头否认不产生推翻鉴定意见的法律效果,异议必须落到法定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鉴定意见非经法定四种情形不得推翻——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在庭审中仅以"不认可""与实际不符"等笼统表述表达异议,不构成对鉴定意见的有效抗辩。

实务中,多数当事人误以为当庭否认即可,却在鉴定程序启动阶段未按时提交完整资料、未提出实地测量请求,事后以"资料不全"主张鉴定结论错误,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拖延举证、消极配合,反而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

应对路径是在鉴定启动阶段即完成证据链闭环:竣工图纸、洽商记录、签证单、验收资料逐一对应鉴定底稿,对每一项计价依据逐项书面质证,将异议固定在可验证的具体节点上。

三、误区二:只要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就会准许

结论先行:重新鉴定仅在四类法定瑕疵下准许,可补正的瑕疵不触发重新鉴定。

依据前述证据规定第四十条,仅当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无资格、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时,法院才予准许重新鉴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实务痛点在于,当事人以"鉴定机构不具备测量资质""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等笼统理由申请重新鉴定,因缺乏具体指向和证据支撑被法院驳回,反而承担已预交的鉴定费用与程序拖延的时间成本。

应对路径是将异议聚焦到可验证的具体节点:鉴定依据材料是否经双方质证、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计价规范、现场勘验记录是否完整。以补充鉴定或专家辅助人意见替代盲目申请,往往能以更低程序成本实现对鉴定结论的实质修正。

四、误区三:工程价款争议中举证责任始终在发包方

结论先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须就已完工程量与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对已完工程量与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或未达约定标准抗辩的,由发包人就抗辩事实举证。举证责任并非固定于某一方,而是随主张内容在双方之间动态转移。

实务痛点是承包人在鉴定阶段消极配合,未及时提交施工日志、签证单、往来函件等基础资料,导致鉴定依据材料不全,法院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

应对路径是以竣工验收记录、交付使用事实固定"质量合格"前提,以签证单与往来函件固定工程量增量,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再进入鉴定程序。证据链闭环一旦形成,鉴定机构的计价基础便难以被对方轻易动摇。

五、典型场景研判与信息矩阵

选取"中小型建筑企业 vs 发包方"的工程结算争议脱敏场景(情节已改编),按三段式呈现。

争议焦点:某中小型建筑企业完成市政配套工程并竣工验收后,与发包人就结算价款产生争议。法院依申请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企业自行核算的已完工程量存在明显差距,企业当庭否认鉴定结论,但未就其自行核算口径提交完整佐证。

应对策略:将异议从笼统否认转向具体节点——逐项核对鉴定依据材料是否经双方质证、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计价规范、现场勘验记录是否完整;对发现的漏项与计价偏差,申请补充勘验或补充鉴定,而非盲目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价值: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通过书面质证与补充鉴定修正鉴定结论中的错项、漏项,争取最优结算结果,同时避免因盲目申请重新鉴定被驳回而承担额外费用与程序拖延成本。

  • 争议维度:鉴定结论与企业自行核算工程量的差距,集中表现为计价口径差异、漏项认定与现场勘验范围分歧,而非鉴定机构资质或程序违法问题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以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承包人对工程量与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
  • 应对方向:以书面质证锁定具体异议节点,优先申请补充鉴定与补充勘验,借助专家辅助人意见强化专业说服力
  • 预期效果:在不触发重新鉴定的前提下修正错项漏项,使鉴定结论贴近实际已完工程量,为结算价款主张提供稳固证据基础
  • 成本风险:盲目申请重新鉴定若被驳回,申请方已预交的鉴定费用难以退回,且程序拖延将延长回款周期,增加资金占用成本

六、高频实务问答

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

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分担。依据诉讼费用负担规则,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申请方在鉴定启动时须先行预交;案件审结时,法院根据胜负情况与各方责任比例,决定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在当事人之间分担。

工程合同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般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变更管辖法院。起诉前应先核实工程所在地,避免向无管辖权的法院递交材料延误立案。

没有书面签证单如何证明工程量?

可凭洽商记录、往来函件、验收资料形成证据链。签证单并非证明工程量的唯一凭证,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监理确认记录、往来函件及竣工验收资料,能够相互印证的,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程量增量。

对一审鉴定结论不服上诉时能否重新申请鉴定?

符合法定情形的可在二审中提出。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仍须满足鉴定人无资格、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情形;若一审中已就同一瑕疵质证过,且该瑕疵可通过补充鉴定解决,二审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多久可申请强制执行?

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均可申请。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能丧失强制执行请求权。

发布日期: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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