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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湖北武汉股权转让纠纷案助退休职工获83.7万元回购款

2026-03-20 14:07:1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2年,武汉某房企股东刘女士退休后,依章程“股随岗变”主张处置股权遭拒,遂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冠领律师梳理证据提起诉讼,庭审中有力驳斥对方抗辩。2026年1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83.7万元股权回购款,并注销刘女士股东登记。

  刘女士是湖北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根据该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离职股权需转让给指定受让方”的约定,她于2022年1月办理退休后,有权要求公司及总公司依照规定处置其股权,但相关请求均被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刘女士委托冠领(上海)律所代理本案,范永飞、杨丽丽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代理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诉请判令公司及总公司依规指定股权受让方,或由公司回购股权、通过减资支付对应股权对价。庭审中,案涉房地产公司及总公司提出抗辩:章程指定受让方为集团权利而非义务,刘女士要求股权回购、减资无法律依据;刘女士2017年已离岗,其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刘女士离岗后继续领取股东分红,应视为已放弃转股权利。

  针对对方抗辩,冠领律师逐一反驳:涉章程“股随岗变”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集团拒绝指定受让方时,公司应依法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刘女士2017年仅调岗至集团上级单位,并非与公司无任何职务关联的终局性离岗,其退休后才满足章程的转股条件;刘女士离岗后领取分红系行使股东财产权利,不构成对转股权利的放弃。

  2026年1月,法院经审理,酌定按房地产公司2024年末净资产80%核算股权回购价款,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刘女士83.7万元股权回购款,注销刘女士的股东名册登记,并办理股东身份工商注销变更手续;刘女士需履行相应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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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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