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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5:13:4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6年2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委托人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冠领律师代理她成功打赢二审官司,撤销了原判决,顺利追回2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吴女士与冯某原是岳母与女婿的关系。2020年,冯某为购买学区房向吴女士借款30万元。吴女士为了托举女儿一家,将名下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出借给冯某。2020年11月5日,冯某出具借条,约定如与吴女士的女儿小李婚姻终止,则于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还清上述借款。
2023年9月,吴女士借用小李的账户偿还了13.8万银行贷款,冯某本人偿还了3万元。后因夫妻矛盾,冯某将小李杀害。
2025年,料理完女儿的后事,吴女士起诉要求冯某返还剩余的27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借用小李账户偿还的13.8万贷款应予扣除,因此冯某仅需偿还13.2万即可。吴女士不服,委托北京冠领(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陈春梅律师提起上诉。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仔细核对了冯某出具的借条、冯某还款记录等证据,并收集了小李2023年9月刚从韩国攻读博士回国、自身负债累累的证明文件。
上诉状中,冠领律师重点论证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13.8万元款项的来源,二是该款项是否应认定为冯某的还款。律师调取了小李父亲收到的各平台催款短信,证明小李因读博负债、无经济能力偿还贷款;又收集了吴女士向亲友借款的证人证言及视频,证明13.8万元系吴女士夫妻筹借资金后由小李代为归还银行的贷款。
二审庭审中,冯某未作答辩。
冠领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小李的13.8万元转账,既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来源于冯某,也无证据证明小李受冯某指示偿还,更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抵扣合意。小李与冯某当时虽为夫妻,但其代吴女士偿还银行贷款,性质上属于帮助吴女士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而非替冯某偿还借款。一审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冯某的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6年2月,福州中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证据不足,改判冯某返还吴女士2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