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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4:55:3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1月,深圳的宋先生作为捷行公司(化名)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被卷入该公司与森力公司(化名)的借款合同纠纷,列为诉讼第三人并被控伪造合同、参与虚假诉讼。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宋先生委托代理出庭,凭借完整证据链还原事实,为其涤除责任。

2025年1月,捷行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以代付森力公司员工工资、社保等费用的方式,向森力公司出借54万余元,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息。由于宋先生同时担任捷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森力公司首席运营官,且捷行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代收代付协议》等证据被森力公司指控由宋先生伪造,宋先生因此被列为诉讼第三人。
但宋先生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对所谓借款毫不知情。为妥善应对纠纷,宋先生委托到冠领(深圳)律所,律所指派律师肖爱成、实习律师孟圣杰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全面调查两家公司的情况,收集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印章交接清单、劳动合同等大量证据,清晰还原关键事实:捷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王先生,后因丧失任职资格,临时由宋先生挂名,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及公章控制人均为王先生;两家公司为降低运营成本,共用员工与办公场地,人员工资由双方分摊,不存在捷行公司代付或出借款项的情况。
庭审中,冠领律师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宋先生系捷行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由王先生实际控制,案涉文件并非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针对《借款合同》,律师指出其存在主体颠倒、付款时间与约定冲突、代付明细与银行流水多处不符等问题,结合宋先生多次向各方澄清“代付不属实”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其无虚假诉讼动机。
2026年1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认定宋先生并非捷行公司实际经营者,两家公司无真实借贷合意,判决驳回捷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不仅为宋先生洗清了虚假诉讼嫌疑,也阻断了其未来因同一笔款项被追责的可能。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