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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09:21: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6年初,家住北京通州的罗晴持外祖母留下的代书遗嘱,欲办理房产继承过户,却遭其他亲属阻拦。协商无果后,罗晴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固定证据后,律师代理罗晴提起诉讼。庭审中,律师指出遗嘱虽存在瑕疵,但可通过其他在案证据进行补足,且罗晴已通过实际居住行为接受遗赠。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罗晴继承,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2023年12月,齐桂芳老人去世,留下一份2020年作出的代书遗嘱,载明其名下位于通州区的房屋由外孙罗晴出资购买,待自己百年后该房屋亦由罗晴继承。操办完祖母的后事,罗晴着手办理房屋继承过户,却遭到姨妈罗秋与两位舅舅罗锋、罗涛(均为齐桂珍的子女)的反对,他们认为罗晴并非房屋出资人,遗嘱也不是齐桂芳的真实意愿,遂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多次沟通无果,罗晴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段旭婕律师代理此案。
初步了解案情后,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代书遗嘱确实存在瑕疵遗嘱中有两处签名,其中一处是由齐桂芳的女儿(罗晴的母亲)代为签署的,另一处则是齐桂芳以繁体签下的姓名。这也是罗秋等人否认遗嘱效力的理由之一:齐桂芳签字从不用繁体。于是,律师反复观看订立遗嘱时的视频,并联系见证人胡某,向其了解当时情况。全面掌握信息后,律师做出分析,虽然遗嘱存在瑕疵,但是结合视频、见证人陈述内容以及罗晴长期居住于案涉房屋的事实,能够证明遗嘱是齐桂芳的真实想法。据此,律师代理罗晴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由罗晴继承,罗秋等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庭审中,罗秋等人不仅以遗嘱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其效力,还提出如果齐桂芳通过遗嘱将自己财产处分给罗晴,依据遗赠相关法律规定,罗晴应在齐桂芳去世并知道赠与财产后60日内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其并未作出任何表示,视为放弃。因此,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反驳:代书遗嘱内容、视频内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遗嘱虽存在瑕疵,但已由其他在案证据补足,不影响遗嘱效力。至于对方提出的时效抗辩,律师指出,齐桂芳去世后,罗晴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其实际居住行为足以代表其接受赠与,故时效抗辩依据不足。
2026年6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房屋由罗晴继承,罗秋等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案件办结后,罗晴向冠领律所送来致谢锦旗。(除冠领律师外,其余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