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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0:35:0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6年初,广东的顾女士因出借资金难以收回,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事宜。庭审中,律师结合转账明细、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还原借贷事实,最终法院判令实际借款人向顾女士偿还10.76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2024年4月,广东的顾女士结识自称某商务公司部门主任的余某。余某以公司业务投资返利为由,引导顾女士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再将所得资金分批借给自己。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余某陆续向顾女士返款4.76万元。2025年9月,顾女士得知商务公司已解散注销,她开始担心剩余本金无法追回,遂要求余某一次性付清尚未返还的10万余元。多次沟通无果,顾女士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郭志栋、实习律师孟圣杰代理此案。
顾女士提出,案涉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现公司已注销,希望能够一并追究另外两个股东的责任,这样更有保障。律师研判后认为,从转账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借款事实仅涉及余某个人,虽然他以公司业务投资为名,但资金均由其个人账户接收,很难被认定为公司注销前的债务。不过这意味着余某的还款责任被同时锁定,他不得以“公司债务”为由推脱。此外,律师向顾女士说明,因借款全部来自银行贷款,这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无法按照此前约定主张利息,但仍可依照通常标准追究资金占用费。释明利弊后,律师代理顾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与商务公司另外两位股东共同偿还剩余借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庭审中,余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与审理,另外两位股东则主张案涉款项属于余某个人债务,两人作为已合法清算注销公司的股东,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冠领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向法庭清晰还原借款合意形成、款项实际交付以及收到部分还款的全过程。律师指出,无论案涉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公司债务,余某作为借款人和实际收款人,都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2026年4月30日,经审理,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因涉及转贷而无效,余某应当返还由此获得的财产,遂判决余某限期返还顾女士10.7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