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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09:52:1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10月,郑先生作为上海浮光公司的小股东,因长期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被拒后,他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维权。2026年7月,冠领律师围绕证明浮光公司的拒绝理由不成立展开代理工作,帮助郑先生成功实现权利。
2019年1月,郑先生受让浮光公司33%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2025年8月、9月,由于公司长期未向他报送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亦未进行分红,郑先生两次委托律师向公司注册地及年报披露地址邮寄《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函》,但因“地址迁移”“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
2025年10月,郑先生为维护自己的股东知情权,向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服务,律所指派王涛律师代理其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浮光公司工商内档,确认郑先生持股33%,系登记在册股东。通过对照《公司法》第57条,律师将诉请限定为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凭证等法定范围。这些准备,确保了立案顺利以及诉求合理。
诉讼中,浮光公司辩称:郑先生未履行书面申请前置程序;郑先生本人或其关联公司(梨花公司、茉莉公司、青橘公司)与浮光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本次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郑先生曾拿走公司财务资料未归还;郑先生多次威胁公司股东、举报偷税漏税,行使知情权的真实目的是索要钱款;郑先生未实际出资,已收取过分红款。
冠领律师予以反驳:
关于前置程序,律师指出郑先生两次发函虽因地址问题被退回,但浮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庭确认收件电话是其本人号码,应视为郑先生已履行前置程序。关于“不正当目的”,律师从五个层面进行拆解:其一,郑先生并非梨花公司股东或高管,他的配偶曾持股但已于2019年退股,且浮光公司未举证郑先生实际参与经营;其二,茉莉公司与浮光公司经营范围虽部分重合,但业务方向不同,未形成同台竞标关系;其三,青橘公司与浮光公司虽先后中标同一学校项目,但时间跨度三年以上、项目内容不同,不构成竞争;其四,郑先生举报税务问题与行使知情权无逻辑关联,不能据此否定正当性;其五,郑先生曾行使知情权不影响其持续主张权利,且公司未举证郑先生未归还资料。
2026年7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支持郑先生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郑先生的股东权利得到维护。(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