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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误入求职陷阱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冠领律师助其取保候审

2026-02-09 11:13: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4年5月29日,对于在深圳务工的邹明恺(化名)来说,是一个人生的转折点。这个来自河南的年轻人,原本怀着对未来的憧憬来到这座充满活力的城市,却因一次求职经历陷入了法律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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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前,邹明恺还在为求职奔波,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位承诺介绍“高薪兼职”的陌生人。在对方的安排下,邹明恺前往指定地点,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提供了手机和银行卡信息。虽然曾心存疑虑,但在对方“绝对不会冻结银行卡”的保证下,他轻信了这只是一份普通兼职。殊不知,这个决定让他卷入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5月28日,邹明恺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通知他次日前往配合调查。29日上午,邹明恺如约来到派出所,如实陈述了全部经过。当天,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羁押在深圳市某区看守所。面对高墙铁窗,邹明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

  意识到事态严重性后,邹明恺的家人紧急联系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王凯受律所指派担任邹明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邹明恺,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并迅速制定了辩护策略。

  在仔细研究案情后,冠领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辩护点。首先,邹明恺具有明显的自首情节——2024年5月28日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他于次日主动前往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全部案情。这一情节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其次,邹明恺的行为缺乏主观犯罪故意,其本意只是求职谋生,在他人欺骗下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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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这些发现,律师精心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中重点突出了四个核心论点:邹明恺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申请书还特别强调,邹明恺家属愿意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确保其随传随到。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律师准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指出邹明恺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同时,律师还向办案机关强调,邹明恺系初犯,无前科记录,且涉嫌的并非暴力犯罪,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办案机关在审查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经核实,邹明恺确实存在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其家属愿意提供担保。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办案机关认为对邹明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批准了对邹明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不仅要惩治犯罪,更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取保候审的决定,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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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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