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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围绕知情权的“攻防战”,冠领律师两审连胜为股东维权

2026-04-01 11:49:4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15年,赵原成为深圳星耀公司的股东。然而,股东身份并没有给他带来清晰的“视野”。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尽管他名下有股权,却始终像隔着一层毛玻璃看公司,无法看清其真实运营状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星辉公司,对他而言更像一个不透明的“黑箱”。他得到的财务信息零碎不全,无法拼凑出完整的经营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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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投资人的正当权益,赵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自己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来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杨镇宇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2024年12月18日,在冠领律师的协助下,赵原正式向星耀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星辉公司发出了《律师函》,提出:要求查阅两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全部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告以及最核心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目的很明确:了解真实经营情况,以便有效监督,维护自身股东权益。然而,这一合法要求如同石沉大海,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沟通无果后,冠领律师建议赵原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保障知情权。

  法庭上,公司抛出了层层抗辩理由,试图将赵原挡在“信息之门”外。他们声称:第一,公司平时已经披露过一些信息,赵原不该再“得寸进尺”;第二,赵原是后来入股,没资格看入股前的老账;第三,星辉公司已经不再是全资子公司(公司在2024年底将54%股权转给了法定代表人),所以赵原无权再查;第四,暗示赵原投资的其他业务可能与公司存在竞争,其查账目的“不正当”;第五,指责赵原没有说清楚到底为什么要查账,程序不合规。

  面对这“五重门”,冠领律师早有准备,首先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零散的信息披露无法替代股东完整的法定查阅权。其次,律师强调公司经营是连续的过程,历史情况直接影响现状,股东要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有权了解其成为股东前的完整历史,否则知情权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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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子公司问题,律师敏锐地抓住时间点:赵原提出查阅请求是在2024年12月18日,而子公司股权变更发生在同月31日。在法律上,权利行使的基准点是“提出请求之时”。在赵原行权时,星辉公司仍是全资子公司,因此赵原享有查阅权。公司事后转让股权,并不能抹杀此前的法定义务。

  针对“不正当目的”的指责,律师指出对方证据薄弱,仅凭经营范围有少量交叉就妄加猜测,无法证明赵原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具体意图或行为。最后,律师当庭出示了《律师函》,上面明确写明了查阅目的,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赵原胜诉,支持其查阅两家公司自成立起的全部相关资料,对子公司的权限截止到股权转让前。

  公司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冠领律师进一步阐述了保障股东知情权对于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驳斥了公司试图以“已告知部分信息”来架空股东法定权利的做法。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上诉人的五项理由逐一进行了详尽批驳,明确指出股东知情权应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是严肃而完整的,公司控制人不能通过选择性披露、设置时间障碍、突击变更股权结构或进行无端揣测等方式,来实质剥夺或限制股东的这项基本权利。本案的胜诉为那些身处“信息迷雾”中的中小股东,提供了一次成功的维权范例,也再次彰显了司法在平衡公司内部权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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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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