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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5:01:4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在养殖行业,资金周转如同血液,维系着企业生命。梁翔宇与广东某畜牧公司及其股东胡威,自2015年起就是紧密的商业伙伴,共同投资经营。多年来,为支持公司购买饲料、维持日常运营,梁翔宇多次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将钱投入到公司。这种“个人贷款,公司使用”的模式,成了双方心照不宣的合作方式。在此期间,梁翔宇也曾持股畜牧公司。然而,当借款积累到一定规模,而公司经营又面临压力时,矛盾便产生了。

2021年10月,一笔旧贷款到期,需要续借。当月12日,梁翔宇与银行签下新的《借款合同》,贷款421万元,期限三年。同日,胡威代理畜牧公司与梁翔宇签了一份《借款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其中395万余元是公司委托梁翔宇贷来使用的,公司需按相同利率,在三年内分期还给他。
钱如往常一样,流入了公司的经营开支。梁翔宇也按月向银行还着利息。但这一次,公司方面却迟迟没有按约向他还款。眼看着自己背着重债,对方却无动于衷,梁翔宇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决定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将畜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近本金及相应利息,律师徐檑、姜佳云接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冠领律师接受案件后,依照委托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管辖地,代理梁翔宇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在法庭上,畜牧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借款关系的存在。公司辩称:第一,涉案《借款合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落款时间,未经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关于高管不得擅自与公司交易的规定,应属无效。第二,该合同是梁翔宇与股东胡威私下签订,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第三,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梁翔宇投入的资金应属于股东投资款,因经营亏损无法收回属于投资风险,不能“债转股”再“股转债”。
面对对方“釜底抽薪”式的辩驳,冠领律师出示了一份关键证据——2019年5月24日畜牧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这份由公司内部形成的文件,用整整一个章节讨论了“关于梁翔宇与畜牧公司的股份与债务问题”。纪要中明确写道,2015年、2017年梁翔宇为公司取得的贷款是“公司借款”,并确认了利息由谁支付。会议还要求梁翔宇提供相关合同和流水,以便“协商关于股份和债务问题”。这份纪要证明,早在2021年合同签订的两年前,公司股东会就已经承认梁翔宇提供的资金是借款,并有意进行清算。

接着,律师将这份纪要与2021年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以及被告股东胡威曾向梁翔宇转账并明确备注“还贷”“还贷款利息”的记录串联起来,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双方有长期的借贷合作模式→公司股东会确认债务并计划结算→最终签订2021年合同,对债务总额和还款方式作出最终约定。律师指出,这份合同是双方在梳理了数年糊涂账后,达成的清晰、正式的结算协议,是真实意思的体现。
对于公司“合同无效”的说法,律师认为,合同盖有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合同相对方。梁翔宇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且得到了股东会的事后追认,并未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梁翔宇与畜牧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且2021年合同是对该关系的合法确认。2025年11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畜牧公司应在10日内,向梁翔宇返还借款本金39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73万余元,总计近470万元。
本案中,面对公司试图以“投资风险”模糊“借贷事实”的诉讼策略取胜,冠领律师以一份关键的股东会纪要为支点,成功地将数年累积的复杂账目梳理为清晰的法律关系,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近470万元的胜诉判决。这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清晰地界定了商业合作中“投资”与“借贷”的法律边界,体现了司法对复杂商事事实的查明能力和对契约精神的坚守。(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及涉案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