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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3:57:2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广东深圳某商场,中央空调系统年岁渐长,设备老化。2020年5月31日,凉夏空调机电公司(化名)与商场的物业公司签下《中央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合同》:凉夏公司垫资施工,合同预估施工费398万元,完工后按节能效益比例分成;施工不能影响商场运营,非营业时间作业。
2020年7月,凉夏公司进场,边营业边改造。后因商场夏季高频用空调,双方在2021年3月9日开专题会约定暂停施工至冬季;11月凉夏公司联系对方恢复施工,物业公司却以“进度缓慢”单方解除合同。凉夏公司退场后,部分设备没拆走,对方实际用了其中一部分。
凉夏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原合同工程款、增项款、资金占用费等。但一审法院认为工程未完工、按合同未产生节能效益即无付款依据,驳回了凉夏公司全部诉请。凉夏公司选择上诉,但二审中院维持“驳回大部分”的基调,只酌情判物业公司补偿设备未拆损失30万元,其余诉请不支持。面对两审的失利,凉夏公司决定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提起再审申请,律所研判后指派周嘉楠律师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围绕“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这一核心突破口,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指出原审存在三方面问题:
第一,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未予查明。原审直接将“工程未完工”等同于“承包方违约”,进而得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结论。但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施工期间多次要求增加工程量,风管改造面积从合同约定的850平方米增至约2000平方米;同时要求施工不得影响商场运营,客观上限制了施工效率;后又因夏季空调使用高峰主动要求暂停施工。上述因素共同导致工期延长,原审未区分各方责任,简单以“未完工”否定承包方付款请求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凉夏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价值未经鉴定。凉夏公司在原审中多次申请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已安装设备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审法院未予回应,也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已安装且被对方实际使用的设备价值、新增工程量的价款均处于事实空白状态,导致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

第三,二审酌定30万元补偿缺乏合理依据。凉夏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仅已支付的设备材料款就超过78万元,加上劳务费、交通费等支出,实际损失远超200万元。二审法院在未查明已完工程实际价值、未评估设备折旧与利用程度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为由酌定30万元,缺乏事实支撑,也与公平原则的适用要求不符。
广东高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6年5月22日,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垫资改造、未完工、按效果分成的合同容易在“谁拖的工期、干了多少活、设备值多少”这三笔账上糊涂结案。当一审二审把承包方推成“违约方”时,再审发回重审,就是给施工方一次重新被看见的机会。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