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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8 13:37: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2月,北京的冷风带着寒意在窗外肆虐。王明坐在桌前,看着手机叹了口气。屏幕定格在他和好友赵远的聊天记录,最后一条信息是对方发来的:“我实在没钱,能不能再宽限一段时间。”这样的话语,王明已经不是第一次听了。
2012年6月,赵远夫妇找到王明夫妇,说当时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笔钱。念及两人的交情,且赵远平日为人本分,王明并无太多顾虑,分两次向赵远转账合计400万元,二人约定月息1.5分。当时二人未当场出具书面借条,仅有口头约定。2015年3月,为了保障资金安全,赵远与王明签署了书面借据,确认了此前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约定还款日期至2024年。眼看着还款期限将至,回款却并无着落,王明多次向赵远催要借款,赵远遂于2024年2月重新出具了借条,对借款总额予以确认,同时写明2024年内先还本金50万元。可又过去了两年,王明仅于2025年、2026年分别收到回款15万元、10万元。多番催讨下,仅收回寥寥几笔款项,王明无奈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维权,石燕飞律师、夏志东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律师介入后,详细询问了王明借款事宜,并协助其收集银行转账凭证、2015年借条复印件、2024年借条原件以及相关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在证据固定完毕后,律师决定分两步推进本案:首先,先确认本案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然后,在债权成立的前提下,依据借条约定,确定本金、利息等债权内容。由此,律师锁定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2024年由赵远重新出具的借条效力以及债权内容的认定。同时,律师预判该争议点也会是赵远主要的抗辩理由,故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形成严密的证据逻辑。随后,律师代理王明夫妇向法院起诉,将赵远夫妇一并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赵远夫妇共同返还4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上,面对王明提出的诉讼请求,赵远辩称:第一,2024年的新借条是对案涉借款的重新结算,由于新借款并未再次写入利息相关条款,因此王明不能以此主张利息;第二,新借条约定后续还款为本金,因此赵远在2025年与2026年的还款不应归入利息;第三,赵远妻子对借款事宜并不知情,钱款也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故不负有共同还款义务。

对此,冠领律师围绕证据,从容应对:
第一,《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王明实际向赵远支付了款项,且有借条,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赵远也应当按约还款。
第二,双方于2015年签署的借条明确约定了月息1.5分,而新借条与该借条系同一笔借款,虽未重新约定利息,但仅以借条未约定,就认定免除赵远利息,不符合未约定逾期利率应适用借期内利率的规定,亦与常理不符。
第三,录音证据表明,赵远妻子表明不仅知晓案涉借款,还对借款作出了同意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因此其同样不能免除还款义务。
2026年8月18日,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赵远夫妇限期偿还王明夫妇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收到判决书后,王明专程带着锦旗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对办案律师专业的办案能力、负责的办案态度致谢。
撰稿人:温锌煜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