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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昌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胜诉

2024-02-01 09:51: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张静蓉律师代理的北京昌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追加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对原告(委托人)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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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公司因欠陈霁云100万元被法院强制执行,但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霁云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法院追加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三股东为前案被执行人。

  2021年12月,陈霁云因与北京某公司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7万元,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陈霁云的诉求。判决作出后,因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未能清偿债务,陈霁云于2022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穷尽措施后,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2022年6月,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见欠款无法收回,陈霁云于2022年10月,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她当时的想法是能追回一点是一点,不至于所有款项血本无归,但后来根据公司名下财产数额及清偿比例计算,她能收回的款项与107万债权相比只能说是微乎其微。陈霁云左思右想还是无法接受,又向法院申请撤回了破产申请。

  陈霁云为此发愁许久,却始终不知该如何是好,在朋友的建议下,她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张静蓉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件后,从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文书中记录的案情和证据得知,公司现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且仍有钟鑫等三名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陈霁云向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钟鑫等三名股东应当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加速出资,并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钟鑫等三名股东于2023年11月以知识产权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实缴出资,验资报告显示实缴金额分别为123万元、145万元、125万元。钟鑫等三名股东随后辩称:三人已全部完成了实缴出资义务,陈霁云追加他们为被执行人丧失了合法依据。

  冠领律师反驳指出:

  首先,上述验资报告系三股东单方委托作出,不具有公信力,系商业行为,估值对价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其次,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三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与章程不符,且验资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不等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其知识产权的作价出资违背市场价值,不应视为实缴出资。

  最后,对知识产权作价估值的时间为2023年8月,已超出本案举证期限,因此不能免除三股东对陈霁云的补充赔偿责任。三股东在明知本案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相应的出资款项偿债对象便已特定化为陈霁云,三股东径行选择性清偿其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能成立免责抗辩。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追加钟鑫等三名股东为前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三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欠陈霁云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冠领律师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精确适用,帮助陈霁云找到了一条能实现债权的可行之路,最大限度保障了她的合法权益,陈霁云特意向冠领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以表达内心的感谢之情。(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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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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