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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1:06:0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广泛普及,线上兼职凭借其灵活、便捷的优势,逐渐在大学校园内掀起了热潮。一些不法分子察觉到这一现象,转而在各类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高薪兼职招聘信息,专门吸引想靠兼职赚取生活费的大学生。
2024年11月,上海某大学的大一新生梁某在网上兼职群里认识了石某。石某给她介绍了一份线上兼职的财务工作,主要负责帮公司收钱,然后将一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一部分用于帮公司购买虚拟币,剩下的则转给石某。每次发完工资,石某便会给她几百块钱作为报酬。
两个月后,石某又在公司群中发了一条通知,称大家抢到红包后再转给指定的财务人员,就可以获得佣金。梁某见群里大家都在抢,便也跟着抢了。
2025年8月初,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梁某涉嫌协助该诈骗团伙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因此对她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将她羁押于看守所。
梁某的父亲在女儿被拘留后,紧急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他向律所表达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和对专业法律协助的迫切需求,希望能在律师的帮助下,为刚上大一的女儿争取到取保候审,降低对她学业的影响。
张弦律师意识到时间的紧迫性,在接受委托的次日清晨便赶往看守所会见梁某。看着眼前这位神情忐忑的姑娘,律师先是轻声安抚她的情绪,随后逐步引导她回忆完整的案发经过,包括她是如何结识石某、参与的次数以及获利的具体金额等情况。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律师又耐心细致地向她分析了本案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律师强调,判断梁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需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第31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或其他掩饰行为,其量刑依据主要为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数额的大小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在本案中,梁某作为一名刚刚踏入大学校园的学生,社会经验明显不足。其选择兼职工作,主要是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对于所收款项的犯罪性质并不了解,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犯罪故意。
退一步讲,即使梁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鉴于其是初犯、偶犯及从犯,且犯罪所得金额较小,其最终可能面临的刑罚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此外,梁某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充分表现出了对自身行为的悔悟态度和对法律的尊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因此,梁某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提交包括学生证明、聊天记录、交易流水、家属担保意愿书及法律意见书在内的多项材料,强调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宽大处理,尽量避免梁某因接受刑罚而无法继续学业。
2025年8月底,梁某被依法取保候审,律师特意陪同梁父一起去接女儿。在看守所外,律师简单明了地为梁某讲解了诈骗分子惯用的欺骗手段。这堂简短的普法课,旨在帮助她系好回归校园的第一颗“扣子”。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