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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江苏泰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法条精准适用助案件逆转发回重审

2025-11-06 10:05:4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5年9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二审。寇珍霞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起诉寇家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寇珍霞进行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021年春,泰州市某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寇珍霞作为泰州市寇家庄村民,其承包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经政府信息公开查询,2021年当地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寇家庄经济合作社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235万余元土地补偿款拨付至合作社。然而,在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寇珍霞发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己,竟然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当寇珍霞询问原因时,村里给出的理由是她的户籍曾短暂迁出,不再享有成员资格。

合作社的不合理分配让寇珍霞决定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2025年夏天,寇珍霞向当地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合作社向寇珍霞支付安置补偿款。一审过程中,寇家庄合作社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寇珍霞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瑕疵;强调分配方案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认为寇珍霞户籍已迁出且未证明未享受其他集体待遇。一审法院采纳了被告意见,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的挫折让寇珍霞意识到必须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家人的建议下,寇珍霞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邝智亮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法律适用问题,发现案件的核心不在于事实争议,而在于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明确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及收益分配等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在二审代理意见中指出,寇珍霞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款分配享有直接利害关系,此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在二审庭审中,冠领律师系统阐述代理意见:首先,寇珍霞虽曾迁出户籍,但在迁入地未取得新的承包地,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次,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后,一审裁定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的观点得到二审法院的充分认可。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收益分配发生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最终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当收到二审裁定书时,寇珍霞的眼眶湿润了,她为自己维权的阶段性胜利而欣慰。土地是农民的根,而司法正是守护这条根系的最后屏障。冠领律师用专业与担当,在这起案件中诠释了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推动了案件的阶段性发展。(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及合作社名称均为化名)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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