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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1:59:1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1月,抵押担保人许先生为债务人小杨代偿168.9万余元,后因小杨无财产可供执行,许先生为继续追偿,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维权。冠领律师依法定位黑龙江哈尔滨的另一无限责任担保人赵某,以小杨、赵某为共同被告起诉,最终帮助许先生维权:法院判决赵某分担二分之一代偿款(84.4万余元),小杨支付168.9万余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019年3月,小杨向他人借款100万元,黑龙江哈尔滨的赵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北京昌平的许先生以自有房产作抵押,为该笔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各方权利义务均载于同一份借款合同书。
2024年1月29日,因小杨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许先生代小杨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8.9万余元。代偿后,许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小杨给付代偿款项,但因小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许先生的该项诉求未能实现。2024年10月,许先生委托冠领律所维权,律所指派律师陈静、冠领(朝阳区)律师于水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经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许先生与赵某未约定相互追偿及连带共同担保责任,但二者均在同一份借款合同书上签字,现许先生已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请求赵某按照比例分担其向小杨不能追偿的部分。因小杨无财产可供执行,许先生有权主张赵某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另外,在许先生完成代偿义务后,小杨作为债务人应及时向许先生偿还代偿款,因其未及时偿还,故其还应向许先生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随后,冠领律师以赵某、小杨为被告,向黑龙江哈尔滨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和小杨都极力辩称自身无责任,冠领律师则依据在案证据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专业阐述。
2025年6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一、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许先生代偿款84.4万余元;二、小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许先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本金、利息等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