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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5:49:2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甘女士投资了广州惠州某实业公司的相关项目,应得66万元工程收益。然而项目竣工后,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仅向其支付了16万元。为维权,甘女士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冠领律师接案后,明确某实业公司及杨某均为责任主体,随后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诉后回款,并准确定义纠纷性质,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2025年10月,法院判决实业公司与杨某共同向甘女士支付所欠50万元款项及相应逾期利息。
2018年,甘女士以投资方身份与广东惠州某实业公司达成合作。后续该实业公司承包某项目,甘女士据此与实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就项目造价、固定收益等核心条款作出细化约定。
协议生效后,甘女士按约足额支付140万元前期投资款。项目竣工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向甘女士出具结算说明及欠条,明确欠付其工程收益66万元,并约定具体还款计划。但截至2023年11月,杨某仅支付16万元,剩余款项始终未予结清。
为维护自身权益,甘女士委托冠领(深圳)律所代理此案。陈德浩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接案后,迅速梳理案情,明确核心代理思路:其一,杨某作为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了结算单和欠条,对实业公司发生效力,实业公司据此承担付款责任;其二,杨某系实业公司一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若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杨某也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基于上述思路,冠领律师迅速推进维权工作: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实业公司及杨某相应额度的存款,后以实业公司、杨某为共同被告,代理甘女士向法院提起合伙合同纠纷诉讼。
诉讼中,杨某提出抗辩,称应依据此前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需待发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后,再向甘女士支付分红。
对此,冠领律师当庭反驳:结算单及欠条系双方对欠款事实与金额的最终确认,合法有效,本案应优先依据该结算文件履行。同时,实业公司与杨某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还应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责任。
2025年10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实业公司、杨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甘女士支付50万元及逾期利息。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