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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4:53:4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上海浦东的庄先生因朱某转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被质押查封等问题,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提起诉讼。2025年12月,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代持协议书》,朱某返还庄先生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20年10月25日,庄先生与朱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朱某将其持有的正达公司(化名)100万元股权转让给庄先生,作价600万元。协议明确约定,朱某保证该公司注册资本已缴足、处于合法经营状态,且所转让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不存在诉讼、争议等。庄先生依约支付600万元后,朱某一直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2025年,庄先生经查询发现,正达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21年7月增至2.3亿多元,但实收资本自2011年3月至今仍为8900万元,远未缴足。同时,朱某所转让的股权已被设置质押,并因涉及诉讼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庄先生多次主张权利无果后,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杨丽丽、李彦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之诉。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仔细核对了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代持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正达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实收资本变动记录等证据,完整固定了朱某违反协议承诺、所转让股权存在严重瑕疵的事实。针对朱某被羁押的特殊情况,律师提前与监狱管理部门沟通,确保诉讼文书能够有效送达。
2025年11月4日,案件如期开庭。
冠领律师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朱某负有保证正达公司注册资本已缴足、所转让股权权属清晰无瑕疵的合同义务。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正达公司实收资本远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已缴足”状态;且朱某转让的股权已被质押并因诉讼被查封,其已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庄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款及支付利息。
庭审中,朱某对庄先生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承认收到了6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因股权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无法完成过户登记。
2025年12月,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观点,依法判决朱某限期返还庄先生600万股权转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